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這個就是有名的連帶賠償責任,常用的地方是醫院的醫療糾紛,
如果鄉民覺得這個不合理的話,可以試想一個狀況,投顧公司
業務用公司名義詐財然後捲款走人,投顧公司該不該負責?
其中最困難的就是證明相當之注意,到底要怎麼樣注意員工
有沒有要幹壞事? 所以有些公司的做法就是定期要員工簽署
一些公約,例如不會用公司資源做壞事,這樣出事就可以說
員工已經同意不做壞事,但是法庭上有沒有用就看法官了
※ 引述《chivalry70 (火鍋)》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
: 2.完整新聞標題:
: 謝依涵殺人 媽媽嘴老闆判共賠368萬
: 3.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蛇蠍女謝依涵犯下八里雙屍案,死者張翠萍的母親李寶彩提出
: 民事求償,最高法院認定「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等三股東未做好內控監督,也沒關
: 心協助張翠萍,導致謝依涵有機會行凶,判呂炳宏等三股東應和謝女連帶賠償張母三百六
: 十八萬餘元確定。
: 死者陳進福的前婚子女也提出民事求償,高院判決媽媽嘴公司應和謝依涵連帶賠償六百卅
: 一萬餘元,最高法院則廢棄此判決,發回高院更審,要求重新調查媽媽嘴公司有無賠償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