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謝依涵殺人 媽媽嘴老闆被判連帶賠償368萬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6-15 15:32:27
這事情不就很簡單
全世界都有的雇傭人連帶責任
在台灣卻被鄉民說成跟社會脫節zzz
民法上就沒有罪責的問題喔
鄉民腦中只會覺得「做錯=要賠錢」
阿幹沒我做錯事情 我幹嘛要賠錢啦
重點在你要怎麼分攤風險啦
現在人死啦
換算成損失大蓋幾百萬吧
OK阿
反正殺人的就是王八咩 他一定要付錢
但是他可能暫時付不出來阿
所以你覺得
這時候要被殺的去承擔這個拿不到錢的風險 還是殺人的老闆去承擔風險
老闆賺了這麼多錢 擴大自己的經濟利益
是不是應該出來負責一下?
你就先代墊給死者家屬 之後再去慢慢找殺人的要阿
鄉民這麼不滿意這個法條
要不要順便修國賠法??
國賠法就是白爛公務員自己做錯事
國家要先替他賠錢
之後再去找公務員要
這樣講起來是不是爛法 是不是也要修?
不要自己無知 以為別人是白癡
這種全世界都有幾百年的連帶責任
在台灣也可以被說恐龍 台灣人民真的棒棒
作者: dymagic (說好不提炸蝦)   2017-06-15 15:35:00
當初為什麼不射在牆上。
作者: mucoci (奇寶~)   2017-06-15 15:36:00
你說的沒錯 但殺人下毒不含在原本業務內
作者: eipduolc (松尾健太)   2017-06-15 15:37:00
重點就法條引得不合理啊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7-06-15 15:38:00
泡一杯本該無毒的咖啡是業務嗎
作者: edwardyyy (日復一日)   2017-06-15 15:41:00
貨車司機開車撞死路人 老闆當然也要連帶賠償啊
作者: dymagic (說好不提炸蝦)   2017-06-15 15:42:00
就硬拗擴大解釋全世界都這樣,然後該學不學好,添加節錄一些國內還做不到的國外完善制度鞭笞自己,阿不就好棒棒。
作者: edwardyyy (日復一日)   2017-06-15 15:42:00
就算不認同是業務範圍內 法條都有但書說法院有裁量權了
作者: dymagic (說好不提炸蝦)   2017-06-15 15:43:00
是貨車撞死人,這是營業風險,理所當然。咖啡是會死人歐。
作者: Yyyyyy   2017-06-15 15:44:00
以後老闆每個員工月薪扣1千起來當保險費 等員工殺人好賠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6-15 15:44:00
泡咖啡是不是業務?講一堆屁話
作者: edwardyyy (日復一日)   2017-06-15 15:45:00
民法188就這樣訂啊 去跟立法委員講啊
作者: dymagic (說好不提炸蝦)   2017-06-15 15:45:00
一直喝咖啡心悸導致死亡,那還沒話說。人家睡在那邊被拖出去砍死跟咖啡店有什麼關系?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6-15 15:46:00
沒見識還說人亂判zzzz專講幹話不用負責的沒喝毒咖啡會睡著嗎?別凹了,很難看
作者: edwardyyy (日復一日)   2017-06-15 15:47:00
民法188條可沒有什麼營業風險概念在裡面的你可以趕快去選立委 提案修法加個營業風險的概念
作者: piercingX (Guandro)   2017-06-15 15:48:00
如果是用天王的內在關聯說呢?
作者: dymagic (說好不提炸蝦)   2017-06-15 15:49:00
一點都不難看,這時候可以很明顯斷定誰是文組。然後待會又會出現客觀認定…,然後又會出現實務上…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6-15 15:50:00
講沒兩句就戰文組,這種程度,真他媽笑死人
作者: paulku (蒼木浩介.改)   2017-06-15 15:50:00
文組思維不意外阿 法官也文組阿
作者: eipduolc (松尾健太)   2017-06-15 15:51:00
你還不是在那邊酸沒見識ZZZ笑死人
作者: steelheart3 (鋼鐵心)   2017-06-15 15:51:00
公務員因執行職權的事情造成民眾損害 國家要賠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6-15 15:51:00
廢物理組不就好棒棒,鍵盤戰神,現實龜孫子
作者: steelheart3 (鋼鐵心)   2017-06-15 15:52:00
謝是執行媽媽嘴工作事項 造成對方死亡?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6-15 15:52:00
你下次上法院記得嗆法官文組,看你多會戰,鍵盤戰神
作者: ChoCho666   2017-06-15 15:52:00
咖啡下藥變業務風險了?跟車禍能比?
作者: paulku (蒼木浩介.改)   2017-06-15 15:52:00
原來泡安眠藥咖啡是業務啡 <<有見識的說法 讚
作者: eipduolc (松尾健太)   2017-06-15 15:52:00
高院見解可受公評吧,反正法院有最大裁量權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6-15 15:53:00
你這樣講,開一個撞死人的車也不是業務啊?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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