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民法972條改成這樣
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
異性結婚為夫妻
同性結婚為[](暫不定特定名詞)
或是用972-1包上兩項名詞定義
然後再有"夫妻"字眼的條文都改成"夫妻和[]"
這樣不修專法、專章而是修改民法的情況看法如何?
或是多改些把"配偶"也改成"夫妻和[]"
其實我比較納悶的是相對於性別上
比較常見的"人權"說法是:尊重多元性別,性別選項不該只有男女
這種應該分清楚的概念
而同性戀和異性戀容易就能夠區分的概念
在婚姻上就不能依個別的差異將其並列成異性戀婚姻和同性戀婚姻
意即婚姻是個大集合,同性婚和異性婚同為同等地位的子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