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lp.asp?CtNode=32913&CtUnit=12352&BaseDSD=7&mp=200
兩公約有國內法效力為何一堆人不相信?
白紙黑字,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法官不依兩公約施行法去判,就可能是違法判決(法官只能依法審判)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
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3 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
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