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c2211 (我是vic)》之銘言:
: 剛剛院會
: 國民黨又開始杯葛了
: 然而今天擋的案子是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 http://imgur.com/a/NtpSO
: 這一案是規範的是什麼?像是惡意擋了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
: 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緊急事故處理車輛,最後造成相關救護人員或他人有損傷或死亡的
: 狀況,將有罰鍰以及吊銷駕駛執照的處分。
: 我說真的,要擋前瞻年金什麼的還可以說你們有你們的立場,但你國民黨今天擋這個法案
: 到底是怎樣???
來,看一下修正草案吧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3/12/LCEWA01_090312_00009.pdf
剛好不用縮網址 好棒棒
照你說的來看
應該是國民黨 對於擋救護車......等情況 將有罰鍰以及吊銷駕駛執照的處分
但看一下原本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
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
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
駛執照。
看一下第二項 已經有擋救護車條款惹
國民黨擋的是修正後的條文
差異點在多了第三項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
銷駕駛執照。"
意思代表什麼?? 就是擋救護車等......致人死傷提高罰鍰
簡單來說就是罰鍰提高啦 擋救護車照現行法規本來就吊銷駕照了
真是好棒棒呢 ㄏ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