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高考及格,分享一下自己小小的心得
就強制性交罪的部分,個人認為這個案子要追究真的非常困難,畢竟時間過了太久,當事
人也已經過世了,即使真的起訴恐怕最後也是無罪
這個結論真的令人很喪氣,但無可避免法律終究要維持無罪推定
當然我誠心希望有一位好的告代和好的檢察官可以努力舉證,讓加害人無法逍遙法外
那陳國星到底有沒有強制性交?
個人認為有
221修法後早就把「使之不能抗拒」的要件刪掉,而改成「違反其意願」
我想客觀上被害者會自殺、曾經寫書控訴,恐怕很難說是合意性交吧?
(這裡純粹是邏輯上的推論,到法院的話要舉證證明被害人當下並無合意,這並不容易)
那針對這篇文原Po就通姦罪的部分
到底要不要廢除通姦罪個人還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想法,但是我認為不應該用這個案子來
偷渡這個概念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前面討論好像有提到被害人當下不知道陳國星已婚吧?那她根本就沒
有通姦故意,何來通姦罪之成立?
另外,純粹就這個個案,被害者當時16歲,即使檢察官起訴也是走少年法庭,而青少年的
犯罪資料在成年後是不得查閱的,根本也不用擔心什麼前科的問題吧?
更不用說通姦罪99.99%都是易科罰金,就算是成年人5年內不因故意犯其他罪,前科紀錄
也會刪掉。
上述情形,足以讓一個強制性交被害人隱忍不發嗎?
更何況,強制性交成立的話,相對的通姦罪就一定不成立,為什麼通姦罪會變成保護傘?
這個推論並不正確
回過頭來看刑訴239但+刑239也許有瑕疵
(以前刑訴老師都戲稱刑訴239但+刑239=仙人跳)
但這個瑕疵並不必然會導向廢除通姦罪吧?
支持者往往說
婚姻維持難道需要刑法保障?
但反過來想,婚姻中較弱勢的一方,如果沒有檢察官的協助,純粹只有民事求償的時候,
怎麼面對較有優勢地位的配偶?
白話文:在外面工作的老公有辦法找一票律師團,但是在家裡相夫教子的另一方沒有資源
只能洗洗睡
以上大概是針對這個案子小小的心得
從事發後一路看下來,心情真的越發沈重
希望鄉民能夠繼續努力,尤其在面對昨天的「全國媒體自律日」之後,我更加相信如果沒
有大眾的關注,這件事只會船過水無痕而已..
鄉民的正義,偶爾還是很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