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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度猥褻少女 他竟獲少女原諒不用關
花蓮地院外觀。李光濱攝
2017年05月01日14:29
花蓮縣1名15歲國中少女,去年在學校突然情緒崩潰,後經輔導老師及縣府社工介入訪談
輔導,才獲悉少女在就讀小學時曾遭母親同居李姓男友3度「猥褻」,協助通報警方揪出
色狼,案經花蓮地院審理日前李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
檢警查出,這名少女在11歲時,在母親李姓男友經營的檳榔攤房間內睡覺時,遭李男伸手
摸胸,少女驚醒後,李男不放過還用手掀少女內衣襲胸、摸下體。還有2次少女在住家內
,就連母親在家或睡在旁邊,仍逃不過李男伸出摩爪猥褻襲胸摸下體得逞。
去年少女升上國中後,突然有次在校上課時情緒崩潰大哭,細心的輔導老師發現,跟少女
談心才問出少女悲慘遭遇,縣府社工介入輔導,少女生父獲悉報警,檢警調查後,將李男
依妨害性自主罪法辦。
花蓮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李男無前科,坦承犯行,審理時已與被害少女及其父母達成和
解取得諒解,且被害少女及父母並表示原諒及不再追究及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有原諒書二
紙,到庭被害少女亦表示對被告請求法院給予緩刑無意見。依被告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
猥褻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給予緩刑5年。並應自判決
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突發中心李光濱/花蓮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