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4X這樣拍真的OK嗎?

作者: xyu330 (4N)   2017-03-23 00:59:24
風向好亂阿
不過看了一下甲方的護航文
主要是4X拍滿天星又沒犯法
真心覺得怪阿
出入公開場所我就要讓人拍爽爽= =?
撇開法律問題不談
心理就很不爽了吧
好奇一下查了法條
不過不是法律系 想請問各位律師
一.捕獲滿天星:
1.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Q:先偷拍,被抓包報警以後繼續拍,這樣算不算藉端滋擾?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第 7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
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Q謾罵喧鬧、口角糾紛,不聽禁止?
這個總有了吧@@?
2.刑法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Q:雖然沒有該當非公開活動跟身體隱私部位,不過不知道這樣
算不算竊錄言論談話?
作者: casman (卡)   2016-02-13 12:13:00
十倍是哪來的統計數據? 瞎扯誰不會貼就是了還在那邊打迷糊仗, 下夕下景還在那邊10倍, 造謠假見證成性的萌萌
作者: st9760916 (st9760916)   2016-03-23 00:59:00
太長了啦
作者: PGCHAI (走召糸及✩月巴ㄓㄞˊ)   2017-03-23 01:00:00
關我屁事
作者: yuugen2 (馬英丸)   2017-03-23 01:00:00
五樓唯一支持,四叉貓
作者: diabolica (打回大師再改ID)   2017-03-23 01:00:00
文組快來表現一下
作者: fantasibear (布穀熊)   2017-03-23 01:00:00
End
作者: chivalry70 (火鍋)   2017-03-23 01:00:00
嗯嗯
作者: vdrenike (惜福)   2017-03-23 01:00:00
加深對立好棒棒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7-03-23 01:01:00
你連構成要件都不懂,是要討論什麼啊?
作者: Zenonia (Zenonia)   2017-03-23 01:01:00
四叉貓有拍的爽嗎?不就是自拍的時候正巧入境
作者: botnet (天龍人)   2017-03-23 01:02:00
理性推
作者: Szss (Not yet)   2017-03-23 01:02:00
其實啊 要幹四叉貓制服請脫掉 穿著制服幹是要拍SOD啊
作者: Zenonia (Zenonia)   2017-03-23 01:02:00
前面幾句前提就錯了,後面也不用看了
作者: utamaru (IN OTAKU WE TRUST)   2017-03-23 01:02:00
社會秩序維護法 這個沒成立吧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7-03-23 01:05:00
哈哈哈所以四叉怎麼侮辱警察了 要我講這麼這麼白嗎?
作者: Szss (Not yet)   2017-03-23 01:05:00
公共場合 邊幹四叉貓邊開槍 會傷及無辜啊
作者: deangod99 (未來光)   2017-03-23 01:05:00
如果今天拍的人不是四叉貓 他們的反應也一樣嗎?
作者: kaodio (WOLRD)   2017-03-23 01:06:00
那你叫警方或滿天星公佈他們拍到的畫面啊
作者: Szss (Not yet)   2017-03-23 01:08:00
不要誤會我的意思喔 我說個幹 是開幹 開幹有很多意思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7-03-23 01:09:00
就刑法那邊,有「竊聽」?「窺視」?「非公開」?社72,喧嘩鬧事雙方均有。
作者: Szss (Not yet)   2017-03-23 01:10:00
怎麼會崩崩 流氓說要幹的時候 是開幹 有點常識好嗎?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7-03-23 01:10:00
72同但「禁止」權利行使主體為麥當勞。他們都沒說話了,與你何干?
作者: Szss (Not yet)   2017-03-23 01:11:00
想幫流氓開脫就不要打彎了 反正靠北鴿子粉100%支持流氓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7-03-23 01:13:00
社68,「藉端茲擾」人為誰呢?是自拍直播的?還是強硬要求他人刪影片的呢?呃…為何你覺得竊聽是「僅」指當事人不同意啊?至少需構成隱密才行好嗎~定義:https://goo.gl/vHJbPH如果不懂,也別裝做有學過啊~還有,沒記錯麥當勞應該不滿足社73的公眾場所定義。
作者: jevin (帥到不行)   2017-03-23 01:18:00
推這篇 社會法太多條文了 很少警察會去熟記運用 可惜了社維法
作者: kissung (天堂鴉)   2017-03-23 01:19:00
http://i.imgur.com/qwCDhpN.jpg 麥當勞禁止拍攝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7-03-23 01:21:00
樓上。此權利主使人為麥當勞。不代表合理化要求刪影片且搶手機的行為。
作者: chchch (3ch)   2017-03-23 01:22:00
當然OK阿 甲甲要幹嘛都OK阿 給尊重好不好
作者: Tsucomi69 (N9SU3XL3AJ4)   2017-03-23 01:23:00
雙方都有在拍啊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7-03-23 01:24:00
你連「隱私部位」都能跟「公開場合」都能相提並論,我真的有點擔心你們的大一生的素質啊…感覺能寫出這篇文章真的挺有勇氣的你跳針前好歹也先看一看法律吧?非公開之活動?非公開之談話?部位?竊聽構成需要1. 私人談話2. 隱密手段窺視不需要隱密手段,但也需要私密行為或私密部位
作者: lionkinge (小個子)   2017-03-23 01:36:00
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街拍時如果將路人一併攝入影中,可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但是究竟有否侵害,仍然必須將路人的肖像權與攝影師在公共場合拍照的權利相互比較調和。一般而言,參酌民法第195條第1項關於人格權侵害「情節重大」時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筆者認為如路人並非主角、入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7-03-23 01:37:00
況且刑315-1也寫很清楚,「非公開」了吧?
作者: lionkinge (小個子)   2017-03-23 01:37:00
鏡的人潮眾多,或是被當作主角的路人在一般人看來並不特別奇怪或難看等,對於肖像權(或名譽權)的侵害並不嚴重的情形下,都應該認為此時攝影師的權利不應該受到限制,而非認為路人能任意要求攝影師刪除含有自己肖像的作品[2]。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7-03-23 01:38:00
同lion大。
作者: lionkinge (小個子)   2017-03-23 01:40:00
不論是街頭或其他公共場所(咖啡廳、公園等),若不是像躲在暗巷親吻或是因群眾抗議而無奈在公共場所入睡這類特殊情形,一般民眾都難以主張自己對於顯露於外的身體、表情、動作有何合理的隱私期待(畢竟你都已經公開給所有在同一個空間的其他人看了!)
作者: s660931 (Wei)   2017-03-23 01:43:00
大一法律系有沒有教你看到蒐證路人先搶手機再摔地上?
作者: lastevil (流雲)   2017-03-23 01:46:00
我只看到標準甲套路:挑釁受委屈PO網擺萌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7-03-23 01:49:00
沒關係啦,等畢業了你就懂了
作者: remember318 (大腸花)   2017-03-23 01:50:00
互相尊重很難嗎?這麼愛拍別人,以後在路上大家狂拍
作者: lastevil (流雲)   2017-03-23 01:50:00
支持宅宅可以去捷運狂拍正妹回去尻槍
作者: Risian (aj4)   2017-03-23 01:52:00
ice大人家就不是法律系的所以沒有機會畢業才懂這種事啦XD最喜歡看人家亂查法條搞不清楚要件又嗆人不懂法律惹XD
作者: KobeLebron (科比喇叭)   2017-03-23 01:53:00
推原po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7-03-23 01:57:00
https://goo.gl/0CaV5y這篇是因為「正當理由」條件問題要找一個公開場合且滿足竊聽的,難度還真高呢
作者: ARTCOM (鴨子)   2017-03-23 02:10:00
帶風向有夠失敗^ - ^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7-03-23 02:11:00
有人跟你問了一樣的問題https://goo.gl/nQjPG3縮網址失敗QQ 「105年度抗字第90號」這篇啦簡單來說就是構成要件不符啦https://goo.gl/TCCNEk這樣懂了嗎?
作者: lastevil (流雲)   2017-03-23 04:28:00
死不關機如果不是一種挑釁那真見鬼了
作者: WindSucker (抽風者)   2017-03-23 05:15:00
非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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