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穿夾腳拖被警盤查 李永得:比戒嚴還恐怖

作者: yoyoflag (新北殺人無罪)   2017-03-20 01:33:08
※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銘言:
: 菜B八 看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好嗎 ?
: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 分之必要者。
: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 處所者。
: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你在公共場所出入 警察本來就得以合法查察你的身份
: 你看到警察拔腿就跑 他直覺當然會認定你是作賊心虛
: 在台灣通常只有以下這幾種人會看到警察拔腿就跑
: 1. 毒蟲 2.通緝犯 3. 8+9 (明明沒犯罪 看到條子就是跑 就對了)
: 4. 酒駕 5.偷渡客 沒有身分證的
: 既然不是上述例子 沒事看到警察就跑 你不是在沒事找事做嗎 ?
: 你覺得不爽 ? 人權不被保障 不受尊重
: 抱歉喔 去找立法委員修法 不要找警察麻煩
: 人家只是一個執法者 依法行政
: 什麼都要講人權 你的人權 還想凌駕在警察維護治安之上 ?
: 哪天一個通緝犯 看到警察拔腿就跑 警察礙於人權保障 也沒辦法上前盤查
: 就給他跑掉 然後他又跑去犯案
: 請問你要不要負責賠償被害者 ?
: 等到真的出事 還不是裝B
你到底在講什麼啊?
我看到終於有人貼 警察職權行使法
剛看開頭 想說總算有懂法律的人了
結果你後面 講的根本是你自己幻想的阿!
這篇新聞中
完全沒提到 李永德有跑啊!
警察也沒有提到任何合理的盤查理由嘛
走在路上 無緣無故被盤查 本來就可以拒絕
如果警察硬要
還可以反告警察妨礙自由
各位可以自行GOOGLE
【警察職權行使法 夜市】
可以找到一個案例
警察這麼做 是違法的、會被告的
我幾年前 就看到那篇文章
我個人當時看完 心裡想說...經過那個案例
應該全台灣警察 都會被教育這個案例才對
未來不會再有警察犯這種錯
想不到現在還是有警察跟民眾
都對公民的權益認知不足

希望未來可以落實 全台灣警察
都要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課程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3-20 01:35:00
被告? 不就被申訴一下交篇報告 第一個隨便掰就好啦
作者: cheinshin (那就這樣吧)   2017-03-20 01:35:00
作者: angellll (長尾巴的天使)   2017-03-20 01:37:00
http://tinyurl.com/mrc7m3z 這不能攔查 那誰可以攔查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3-20 01:37:00
推 講得沒錯啊! 警察覺得有理的話,去告妨害公務啊!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3-20 01:37:00
那是案例是第一句話就說死啦嫌疑或之虞這種事會掰不出來? 不要太蠢就可以了而且你也不需要告知對方有啥虞慮,寫報告時再掰就好
作者: kmtlikeslave (國民黨愛沐浴)   2017-03-20 01:40:00
妨害公務是用言語、暴力脅迫警方,被盤查要求說明懷疑犯罪理由是哪裡脅迫?
作者: ts01075701 (snake)   2017-03-20 01:40:00
那篇文章看起來比較像幻想文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3-20 01:45:00
法條裡有寫要講嗎?
作者: kmtlikeslave (國民黨愛沐浴)   2017-03-20 01:48:00
講不出來當然可以拒絕臨檢,要臨檢盤查民眾講出不出理由喔?
作者: s25g5d4 (function(){})()   2017-03-20 01:49:00
莫忘 ott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3-20 01:49:00
當然這種東西我再第六條沒看到ㄝ
作者: kmtlikeslave (國民黨愛沐浴)   2017-03-20 01:58:00
臨檢法定要件: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你要件就不符合了,侵犯路人憲法保障權益的正當性在哪?台灣警察就是沒唸書還有一堆護航總愛嘴「沒犯罪被侵犯一下會死喔?」
作者: poopllll   2017-03-20 02:12:00
那個法條沒人看得懂尼
作者: arishina (weishin)   2017-03-20 02:16:00
警察被告,檢察官不起訴,律師自訴,法院不受理,廠廠
作者: muggyman (六張犁智英)   2017-03-20 02:33:00
很多人喜歡引用第6款,可是第6款有個根本前提: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誰指定?第2項後段說的很清楚:「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所以如果有經過「指定」,很簡單,請出示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的「公文」,再來說說該款的適用吧!如果該路段或公共場所在其他法令上並無規定警察得查察不特定人身份的權力,同時執勤警察也拿不出指定的公文。就無法引用第6款,此時若無前5款的情形,其實就是根本不能查察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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