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客委會主委穿拖鞋遭盤查 保大:直覺可疑

作者: FreedomSD (2014逮丸好人好事代表)   2017-03-20 01:27:00
※ 引述《rial (deoo)》之銘言:
: ※ 引述《aa1052026 (專罵藍綠垃圾黨)》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蘋果
: : 客委會主委穿拖鞋遭盤查 保大:直覺可疑
: : 2017年03月19日20:50
: :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今日下午在臉書發文,指稱他只是去超商買個東西,路上碰到5、6個警
: : 察把他叫住要檢查證件,李永得質問:「台北市何時變成警察國家?太離譜了吧!」。台
: : 北市警方強調當時警員見李只穿拖鞋,看見警察又快步離去,直覺可能有問題才會上前盤
: : 查。
: : 李永得在臉書文章中說「真不敢相信,我只不過要去超商買一點東西,路上碰到5、6個警
: : 察,竟然叫住我,要查我證件。台北市甚麼時候變成警察國家?太離譜了吧!」
: : 保大晚間回應表示,今天下午3點40至45分,巡邏警員在台北轉運站內一間超商前,發現
: : 李永得當時穿著拖鞋,看到警察後行動倉促,直覺可疑才會上前做例行盤查,由於當時李
: : 極力反對,且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最後警員也未做盤查隨即讓他離去,整個過程有保留錄
: : 影存證。(突發中心劉文淵/台北報導)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319/1079929
: : 5.備註:
: : 在台北 穿拖鞋會被盤查(筆記)
: 來看看律師被盤查的情形
: https://goo.gl/REkMpW
: 楊:「為什麼要我出示身分證呢?」
: 警:「我希望你出示」
: 警:「我希望你出示」
: 楊:「依大法官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你不能隨便臨檢盤查,更不能要我出示
: 證件」(我暗示他要尊守法律)
: 警:「我希望你出示」
: 楊:「這是我的名片,我是律師」(我再度暗示他不要再亂來)
: 警:「名片沒有照片,無法確認身分」
: 楊:「你沒有權力盤查,我沒有義務出示」(我明示底線,這是最後的禮貌兼警告)
: 但他還是要越雷池一步
: 我當場發飈,在街上和二位配槍警員大吵
: =============
: 警:「我沒唸過535號釋憲和警察職權行使法,你能不能告訴我內容?」
: 楊:「你是警察,你有義務去學,我沒義務告訴你,我出門沒義務帶六法全書」
: 我真的很憤怒
: =============
: 警:「上車,我們到警局談」
: 楊:「你憑什麼要我上車?你有拘票丶押票丶搜索票嗎?」
: 我們越吵越大聲
: ==============
: 楊:「你編號多少?給我看」
: 警:「你給我看證件,我才給你看,這樣才公平」
: 楊:「我沒義務給看,你編號多少?給我看」
: 警:「我幹嘛給你看」
: 楊:「我要追究相關責任,我就是要看,別躲」
: 楊:「我要追究相關責任,我就是要看,別躲」
: 每當我要看他左手臂上的編號時,他們就立刻轉身不讓我看
: ===============
: 警:「你不要語帶恐嚇喔?你在恐嚇我嗎?」
: 楊:「誰恐嚇你啊?我要追究公務員違法責任」
: 他們2個走回警車想跑
: 我立刻擋在警車前面
: 但他們仍發動前進
: 幾乎要撞到我時,我才讓開
: 我立刻衝回我的車上拿紙和筆
: 然後我往警車的方向衝
: 他們在下一個路口等紅燈時,我抄下他們的車號
: =====================
: 「溝通上誤會」丶「有嫌疑本來就該盤查」...
: 楊:「我走在街道上,沒什麼嫌疑,而且,單純嫌疑不構成法定要件」
: 長官:「沒什麼大不了的,他們來跟你賠個罪就好了嘛」
: 楊:「我是律師,如果我連自己都保護不了,我怎麼保護我的客戶?」
: =====================
: 最後
: 在激動之餘,我竟然不小心流下了淚水
: 原因不是因為我受什麼損害
: 也不是因為2位警員違法盤查
: (我仍認為他們是認真過頭的好警察)
: (我仍認為他們是認真過頭的好警察)
: 而是
: 警察單位官官相護的太誇張了
: 還有
: 我對新聞媒體太失望了
: 沒有半個媒體想派人過來
: 原因不是沒有新聞價值
: 「違法警員踢到鐵板,竟然違法盤查律師」
: 這標題應該可以勉強登在小小版面上
: 理由竟然是
: 「警察本來就可以任意盤查,司法記者們都這麼說」
: =====================
: 連國內的新聞媒體及記者都這麼認為時
: 我還有什麼話可說呢?
: 今天我只是個單一個案
: 但未來,仍會有無數的個案出現
: 未來仍會有無數的警察誤以為可以合法任意盤查
: 而大家都以為是理所當然的
: 大法官們花了這麼多時間釋憲,只是浪費時間
: 教授學者們花了這麼多時間研究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本是浪費
: 而我獨自奮戰了一個下午,也是浪費
: ==============
: 每個職務的人,都有一份無形的社會責任
: 每個職務的人,都有一份無形的社會責任
: 當我是老師時,我教導學生,希望每個學生未來成為警察後可以守法
: 我以律師的身份,希望能利用這次個案改變警察的行為及人民的觀念
: 但新聞媒體呢?第四權呢?
: 他們乎略這份無形的社會責任
: 〔我一個人的力量,實在太邈小了,突然感覺好孤單〕
: =============
: 「大法官535號釋憲」:
: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 =============
: 穿脫鞋,會構成什麼麼危害?或即將發生什麼危害?
法律系惦惦好嗎
不要以為唸了點法律就飛天了
事實是現在警察臨檢或盤查人民的法源只有一個
不是憲法也不是釋字535
而是警執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這一部法律ㄊㄇㄉ就是再535出爐後才訂的啦
在那邊講什麼535那麼多幹什麼
警察執法還是依照法律來啦
535充其量只是告訴立委要怎麼立法
法律是立委訂的
要靠北服務處都有電話請自己話電話錢謝謝
你要告警察違反535是告的成膩?
那是憲法位階你也卡拜託...
所以依照警執法我看不出來哪裡不能盤查??
當然 穿拖鞋不可以也不應該是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的理由
我不是當事人
但是新聞裡面還說了什麼
他說他「行動倉促」
反正覺青想的跟我們不一樣
行動倉促就一定表示他有犯罪嗎!?
你又知道他是怎麼個倉促法?
ok啊 你可以這樣說啊
啊實際上他這樣的行為就讓警察產生懷疑了啊
預防犯罪就是這樣來的啊不然你要怎麼預防?
出一張嘴就能預防?
這樣就是合理懷疑了啊
還是說你覺得一定要到非常明確有要犯罪的樣子才能盤查
拜託那就叫「有事實足認」了好嗎……
更何況犯罪的範圍本來就很廣
你怎麼知道他不是去超商剛領錢出來的車手?
今天臨檢到的如果不是律師不是大官而是鄭捷
新聞風向又不一樣了啦
說不定鄭捷被臨檢到後上網po fb 討個幾拍風向又在他那邊了咧ㄏㄏ
你我都不是當下那位警察
自己憑空想像的人權被侵害
先射箭再畫靶都很容易啦
作者: ccl007 (.......)   2017-03-20 01:27:00
針對事實討論 很困難嗎?
作者: angellll (長尾巴的天使)   2017-03-20 01:27:00
翻譯: 看到警察 就喊 警察打人=公民覺青 懂嗎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7-03-20 01:28:00
行動倉促、見警快步離開、瞄警察如果還不是構成合理懷疑事由,那我真想問問到底怎樣的行為才算。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3-20 01:29:00
第六款啊,警察有說該公共場所經指定了
作者: rock0807 (∫PTT幫∫ 廢文組組長)   2017-03-20 01:30:00
執政黨部會主委講現在是警察國家 非常中肯
作者: PF30   2017-03-20 01:30:00
所以警察可以依法隨便"合理懷疑"別人阿~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7-03-20 01:31:00
況且第六款規定只要客觀行經指定場所就能查其身分了PF30,你可以看第六款,第六款連合理懷疑不必。
作者: willism (hpc5)   2017-03-20 01:31:00
簡單的說,就是警察學藝不精,律師三兩句就唬住你了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7-03-20 01:32:00
既然台北轉運站是台北市政府指定之公共場所,警察自然
作者: PF30   2017-03-20 01:32:00
哈哈哈 DRG對法條解釋真的是....見解獨到....呵呵...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7-03-20 01:32:00
公共場所能直接查,連懷疑都不用
作者: zainc (念湘)   2017-03-20 01:32:00
我覺得警察的理由我能接受阿,主委比較像耍官威,如果今天
作者: willism (hpc5)   2017-03-20 01:32:00
我看政府要定期抽查警察職能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0 01:32:00
你這種解釋根本不符535意旨合理懷疑也不是警察說了算
作者: ccl007 (.......)   2017-03-20 01:33:00
不要自己超譯!
作者: zainc (念湘)   2017-03-20 01:33:00
是一個8+9在吵警察濫權,才不會有媒體鳥你
作者: PF30   2017-03-20 01:33:00
還只要經過公開場所就能臨檢勒~ 幹笑死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7-03-20 01:33:00
當然第六款有第二項限制,原Po沒貼就是。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7-03-20 01:33:00
車站是指定場所,第六條看清處點
作者: Nickal   2017-03-20 01:34:00
隨便?! 哈 開始跳針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7-03-20 01:34:00
PF30,"指定",請問國小有畢業嗎?
作者: ben811018 (Booo)   2017-03-20 01:34:00
我走路很快 看到警察也會看他 這樣也會被合理懷疑嗎
作者: greedystar1 (小狼)   2017-03-20 01:34:00
合理懷疑 然後盤查 然後懷疑釐清 然後結束 有啥問題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7-03-20 01:35:00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這不用翻譯吧
作者: Nickal   2017-03-20 01:35:00
不知道笑死了沒?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3-20 01:39:00
就立法形成自由啊,對六條六款不爽請去釋憲
作者: FreedomSD (2014逮丸好人好事代表)   2017-03-20 01:42:00
我的重點不在第六款好嗎 那有第二項的長官核定 樓上噓的以後開車經過路檢點你們都可以不停車沒關係
作者: EOMing (敏)   2017-03-20 01:42:00
"指定"一詞可能涉及明確性原則 J680 鮪魚、旗魚等魚貨..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7-03-20 01:44:00
是啊,那空白立法授權不明確不去罵立委,怪台北市警局?
作者: EOMing (敏)   2017-03-20 01:45:00
筆者未言明確與否 純帶風向給他人去申論 ok?
作者: FreedomSD (2014逮丸好人好事代表)   2017-03-20 01:48:00
立法不明確那叫做不確定法律概念 立法什麼都可以解決就不需要行政裁量了啦 合理懷疑就是每個警察心中的尺都不一樣 你有問題請走法院或打給立委 是有不讓你救濟嗎?
作者: ewqazxs (oops)   2017-03-20 01:53:00
他媽的官大不給查啦 屁話一堆
作者: RonaldBBS   2017-03-20 01:54:00
普通臨檢是第一款,不用有事實足認,就是合理懷疑
作者: FreedomSD (2014逮丸好人好事代表)   2017-03-20 01:55:00
樓上正解
作者: arishina (weishin)   2017-03-20 01:58:00
對我來說台北人行動都滿倉促的,所以警察都可以盤查
作者: RonaldBBS   2017-03-20 01:59:00
而535也採同樣立場,雖然用字是相當理由,看似程度較高,但刑訴學者多認為就是指合理懷疑
作者: FreedomSD (2014逮丸好人好事代表)   2017-03-20 02:06:00
嗯嗯 大法官常常解釋的不清不楚也不是第一次了
作者: kenike   2017-03-20 02:21:00
主委要耍官威直接報名字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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