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警挨罵怒告網友 一句「該死」賠4萬

作者: nagisaK (na)   2017-03-17 19:28:29
查到刑事的裁判書了
字號怎麼跟民事內容引用的不同
看一下犯的不是公然侮辱
是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
所以是因為她是警察才能這樣告成功吧??
所以這新聞與其下網路上不要亂罵人
到不如標題下不要亂罵警察比較洽當....
【裁判字號】 105,苗簡,830
【裁判日期】 1050929
【裁判案由】 妨害公務等
【裁判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苗簡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凔淵
      張竹芳
      張敬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 年度偵字第2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凔淵、張敬鑫犯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各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竹芳犯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
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3 人僅因觀看社群網站上公開社團內他人帳號發
文表示不滿員警依法執行取締違規停車之勤務內容後,不思
以合法及理性言詞表達其言論或抒發其不滿情緒,卻反在上
開發文內容下回覆如附件所載之侮辱文字,藐視公權力,所
為殊無足取;並衡以被告3 人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復參
以被告3 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除被告張竹芳否認犯行
外,其餘被告2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警惕。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2 項。
(二)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後段、第309 條第1 項、第55條、第
5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
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
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
罰金。
※ 引述《withsirius (Aya)》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女警挨罵怒告網友 一句「該死」賠4萬
: 3.完整新聞內文:
: http://i.imgur.com/FXUnGb5.jpg
: 違規轎車跨越邊線,車身佔據近一半車道,被黃姓女警直接開罰單。楊永盛攝
: 2017年03月17日17:39
: 網友千萬不要留言亂罵人。苗栗縣警察局苑裡分駐所黃姓女警日前依法對違規停車開罰單
: ,結果車主親友在臉書《苑裡心連心》留言,指只是暫停,駕駛人在車上,抱怨警方未規
: 勸就開單,結果3名網友留言「七八毛」等不雅字眼辱罵,遭女警提出公然侮辱勝訴,民
: 事求償今天也獲勝,臉友亂留言1則代價是3萬元,多留一句「該死」判賠4萬。
: 黃姓女警目前調職國道公路警察局,她下午接受《蘋果》電話訪問時指出,去年3月24日
: 中午她執行巡邏勤務,路過苑裡鎮信義路和南興路的路口,發現1輛轎車違規停在信義路
: 上,車身幾乎佔據半個車道,直接開單告發。 警方說,不論駕駛是否在車上,依法黃可
: 直接開單,也可以先規勸。
: 黃說,事發後1個多小時,同事在臉書社團《苑裡心連心》,發現被開單的親友直接點名
: 黃姓女警全名,留言抱怨她態度太強硬、沒有事先規勸,結果林姓男網友留言:「幹…車
: 上有人也要開單…七八毛的警察路邊亂停下去簽到我也可以拍照」;張姓女網友留言:「
: 媽的我老公吃這碗麵還真貴,死菜鳥全苑裡街上開透透,幹」;另一名張姓男網友留言:
: 「菜逼八愛現」,並在張女留言底下留言:「該死」。
: 她說,查看後感到莫大侮辱、輕蔑,致使她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侵犯她的人格及
: 社會評價,先對3人提出刑事公然侮辱告訴,法官將林男、張男各判決拘役20天,張女因
: 否認犯案,判拘役30天,都已易科罰金。
: 民事部份,黃姓女警對3人各求償15萬,法官判決林男、張女各賠償3萬元,張男連續兩次
: 辱罵留言,判賠4萬元。黃說,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楊永盛/苗栗報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goo.gl/6ftLPu
: 5.備註: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7-03-17 19:43:00
那篇判決書的附件跑到哪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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