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一時生氣就拆了!都更遭強拆建商坦承故意

作者: iamsiusa1 (王奕凱)   2017-03-10 13:30:05
跟大家報告一下現在協助的狀況。
3月6日已經跟台灣都更受害者聯盟的跟彭龍三大哥聯絡,詢問先前台北被強拆戶的那案子的情況,並且了解有沒有我跟台灣都更受害者聯盟可以協助的部分。
目前已經有律師前去協助,當事人的安置跟了解過去的過程情況也是現行最為重要的事。
其中不同意戶的狀況在四樓,就可以未完成協商期,就先把一二三樓拆掉,這在三重等地方的強拆做比對,就是有違法的部分。
有人會認為,或不少人以為。
現在是百分百同意,是智障政策。
因為如果不同意戶不願意都更,那難道都更同意戶就要等下去嗎?
這就誤會了。
這個案子本身,真正造成拖延的,無關乎不同意戶獅子大開口,而是強制拆除的執行過程中違法。
請見都更條例: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這意思就是說,如果今天一切跑完程序,針對不同意戶的條件破裂,那也是由政府有義務來拆,並沒有說未經百分百同意才可都更。
只是改由政府決定該不該拆。
這是避免過去95%同意,政府不做裁示就直接得依法拆除。
所以多改成政府要審查該不該拆。
其次,本案還在協商期中,建商拆1~3樓時是在不能影響4樓的情況下,可做部份拆除。
所以建商有違二件事,4樓在未經協商期結束,與政府的裁示下執行拆除。
我想今天一切要按法治走,才能最少保障法治給予的充分權利。
讓不同意戶去協商期協商,協商破局,你再讓政府去拆,然後該補償多少就補償多少。
大家也不會來抗議,你管他不同意戶怎樣開口,那也是他的權利,最後破裂也是由政府裁示來委託建商或自己來拆,這過程本來這就是一種斡旋。
真正導致拖延的,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然後明明該協商的,卻又不按照規矩來。
這來一來一往,導致執法不力,當然也使得都更案件減少信任,那麼要能夠說服不同意戶的阻力就會加深。
這都還只是程序的範疇,還談不上到底哪一方比較貪心。
而今天真的拿台灣的都更法令跟其他國家的案例做比較。
其實台灣的都更法令本身根本沒有對原分有戶有稱得上好的保障。
這些都是阻礙都更,增加不同意戶無意願的一環。
還是強調,今天是針對法令上的不完備以及建商的粗暴,並沒有認為不同意戶可以透過獅子大開,可以阻礙都更,而是建商已經就在未經程序完備下強拆。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7-03-10 13:33:00
作者: sinju1204 (rater)   2017-03-10 13:34:00
政府拆不會抗議? 文林苑表示:我不就請政府拆 沒抗議?
作者: vyjssm (散人)   2017-03-10 13:35:00
以前都放火燒 現在斯文太多了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7-03-10 13:37:00
我覺得互相啦,這案子是沒協調完,但也有很多已協調還是賴在那邊想盡辦法不給拆的(這類新聞也是不少)
作者: taikonkimo (太公)   2017-03-10 13:41:00
這建商應該是故意的 就是知法玩法罷了 但也要說 上法院反而幫他解套了 很可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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