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開庭都有完整紀錄這種作法應該沒什麼問題阿
為什麼不能規定說謊就加重判刑,避免大家都能凹先凹再說,查到哪認到哪
例如,一起被定罪為20年的殺人事件
開庭時,是否承認罪刑 →否認(X1.5)
辯稱是臨時起意→因為有預備凶器,所以是預謀殺人(X1.5)
偽造不在場證明,宣稱自己當時在家→X1.5
所以最終刑期不是20年,應該是20*1.5*1.5*1.5=67.5年
另外,犯人口白並不能當作證據,所以就算犯人一開始就承認調查也是會繼續
沒有故意栽贓的問題,就算有,也是現行制度就會有的問題,跟說謊加判的制度無關
小魯覺得很奇怪,歷史上這種想法不可能只有我想到
實際上為什麼沒推行,這種作法有什麼壞處?有八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