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中國人大釋法 形同取消香港本土派議員資格

作者: fta168 (55)   2016-11-07 1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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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大釋法形同取消香港本土派議員資格
2016年11月07日11:05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61107/983522/
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早以全票通過香港行政特區《基本法》第 104條
的解釋草案,稍後中國官媒新華社隨即發文說明解釋草案內容。釋法文本內容列明,宣
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
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
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
釋法內容形同宣告香港「青年新政」 2名議員宣誓無效、喪失資格,也不得重新宣誓。
另外,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
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104條
所規定的宣誓,是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
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
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李飛隨後在北京舉行記者會表示,香港自古以來是中國一部分,法
定公職人員必須符合基本法 104條,而主張港人自決本質上也是港獨。這項表決被認為
是中國強力壓制「港獨」的表態,香港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先前曾表示,不能讓港獨份子
當立法會議員:「港獨言行嚴重觸犯一國兩制的底線,違反國家憲法,在這個問題上沒
有任何退讓空間。這項釋法動作因香港新科立法會議員梁頌恆與游蕙禎而引起,兩人日
前在香港立法會宣誓就職時,沒有照規定誓詞,而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念成支那,並展示
寫「香港不是中國」英文標語,被認定宣誓無效,兩人數度重新宣誓都被擋。對此爭議
,香港政府要求司法覆核,但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主動插手釋法,破壞香港
司法獨立,香港民主派團體昨發起遊行,抗議北京侵害一國兩制,至少1.3萬人參與。
新華社刊登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在會議上的演說全文,張
榮順表示,上個月12日,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上,有議員篡改誓詞,「蓄意宣揚港
獨,並侮辱國家和民族」,香港社會、立法會、香港政府之間,對於宣誓是否有效產生
歧見與爭議。考慮到爭議涉及對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正確理解和執行,「為有效打擊
和遏制港獨活動,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和香港特別行政
區的繁榮穩定」,人大提出釋法草案,而對草案的說明如下: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
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參選或者出任香港特別
行政區有關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解釋文中引述1984年鄧小平的指示「港人治港」的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以愛國者為
主體的港人」來治港。香港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
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
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
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誓詞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香港公職的法定要
求和條件。解釋文還宣稱,推動「港獨」,屬於香港基本法第23條禁止的「分裂國家行
為」,宣揚港獨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2.香
港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依法宣誓」至少有4個層次的含意,第一,未依照法定程序,
公職人員不得就職,也不得行使職權;第二,宣誓人的行為方式必須真誠、莊重,誓詞
必須準確;第三,如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基本法第104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
宣誓人故意改動、歪曲誓詞,也應認定該宣誓行為不符合要求,從而宣誓無效,宣誓人
即喪失就任資格;第四,宣誓必須有監誓的安排。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
,相應地也具有對宣誓是否有效作出決定的權力。對故意違反宣誓要求者,不得為其重
新安排宣誓。 
人大解釋草案詳細內容:人大釋法:不真誠不莊重宣誓就喪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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