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ncossincos (三角/_\)》之銘言:
: 你們這些魯蛇
: 你們這些考不上法官的魯蛇
: 法官這樣判,都是根據法條,
: 法律是要有最嚴格的標準才能夠成立
: 罪刑法定主義 不符合條文就是無罪推定
: 最低的道德標準=法律
: 否則像你們這些魯蛇隨隨便便根據自己喜好一時爽快
: 就認定別人犯罪,豈不是天下大亂???豈不是白色恐怖???
: 這樣的話跟對面的大陸共產國家威權有什麼不同呢
法官的見解是27年滬上字第54號判例:刑法上之未遂犯,
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始能成立,此在刑
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甚明,同法第321條之竊盜罪,為第320
條之加重條文,自係以竊取他人之物為其犯罪行為之實行
,至該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不過為犯竊盜罪之加重條件
,如僅著手於該項加重條件之行為而未著手搜取財物,仍
不能以本條之竊盜未遂論。
意思就是說,侵入住居竊盜的「侵入住居」只是加重要件
,如果你只著手「侵入住居」的話,不算竊盜的著手,法
官只是照著判例見解去判。
不過,要說法官是完全照法條判,我也不覺得,刑法第25
條第1項並沒有定義怎樣算著手,都是靠實務、學說補充的
,關於著手有一大堆學說,法官就是挑著其中自己覺得比
較合理的見解去判決,如果本案採通說的「主客觀混合理
論」也不是沒有解釋成竊盜著手的空間的,就是看你怎麼
講而已。
我知道很多人看不懂,所以說結論:
怎樣算著手,刑法並沒有規定,法官可以依自己的見解來
解釋;而犯罪類型那麼多,也不太可能去統一規範,說是
法條的問題,個人也不太贊同,況且,實務很多被批評的
地方,就是解釋法條並不合理,雖然法條不會反抗,但也
一直把責任推給法條,對法條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