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灣法官這樣判! 偷東西沒到手無罪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6-10-24 08:46:00
※ 引述《sincossincos (三角/_\)》之銘言:
: 你們這些魯蛇
: 你們這些考不上法官的魯蛇
: 法官這樣判,都是根據法條,
: 法律是要有最嚴格的標準才能夠成立
: 罪刑法定主義 不符合條文就是無罪推定
: 最低的道德標準=法律
: 否則像你們這些魯蛇隨隨便便根據自己喜好一時爽快
: 就認定別人犯罪,豈不是天下大亂???豈不是白色恐怖???
: 這樣的話跟對面的大陸共產國家威權有什麼不同呢
法官的見解是27年滬上字第54號判例:刑法上之未遂犯,
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始能成立,此在刑
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甚明,同法第321條之竊盜罪,為第320
條之加重條文,自係以竊取他人之物為其犯罪行為之實行
,至該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不過為犯竊盜罪之加重條件
,如僅著手於該項加重條件之行為而未著手搜取財物,仍
不能以本條之竊盜未遂論。
意思就是說,侵入住居竊盜的「侵入住居」只是加重要件
,如果你只著手「侵入住居」的話,不算竊盜的著手,法
官只是照著判例見解去判。
不過,要說法官是完全照法條判,我也不覺得,刑法第25
條第1項並沒有定義怎樣算著手,都是靠實務、學說補充的
,關於著手有一大堆學說,法官就是挑著其中自己覺得比
較合理的見解去判決,如果本案採通說的「主客觀混合理
論」也不是沒有解釋成竊盜著手的空間的,就是看你怎麼
講而已。
我知道很多人看不懂,所以說結論:
怎樣算著手,刑法並沒有規定,法官可以依自己的見解來
解釋;而犯罪類型那麼多,也不太可能去統一規範,說是
法條的問題,個人也不太贊同,況且,實務很多被批評的
地方,就是解釋法條並不合理,雖然法條不會反抗,但也
一直把責任推給法條,對法條是不公平的。
作者: qekezfeed (Mars)   2016-10-24 08:48:00
隨便你說 我能說不嗎
作者: angraer (>.^)   2016-10-24 08:50:00
實務一直沒有採主客觀混合理論吧?(指高等法院的判例,地院大家都懂的)
作者: jennywalk   2016-10-24 08:51:00
所以也可以主張,挖門進去只是找屋主泡茶聊天? 覺得這些文字好深奧,真的不太能理解 ~~"
作者: w3160828 (kk)   2016-10-24 08:52:00
挖門進去違反正常人思考邏輯...
作者: angraer (>.^)   2016-10-24 08:53:00
可以這樣這張啊,只是毀損跟侵入住居一樣跑不掉啊
作者: partner (迎接新生活)   2016-10-24 08:54:00
簡單的說,是法院自已定的標準,不是法條的問題
作者: ttn851227 (beyond218)   2016-10-24 08:55:00
讓我想到瘋電視有一集 有個人被起訴搶銀行 被告一直說
作者: angraer (>.^)   2016-10-24 08:55:00
犯嫌還是有成立其他犯罪,只是加重竊盜構成要件不該當,
作者: jennywalk   2016-10-24 08:55:00
記得小時候有小偷趁午休從我家後門進來,我爸拿掃帚追趕。後來沒追到也沒抓到,所以我對這種入侵議題都會關注。 真希望小偷還是有受應有罰則。只是媒體帶風向。
作者: ROBrandenbur (隨便)   2016-10-24 08:58:00
主觀太難認定 民眾卻人能洞悉別人在想什麼
作者: ponguy (●胖蓋●)   2016-10-24 09:00:00
民眾比112考上司法官的更具有上帝視角 不給他們判太可惜了
作者: w3160828 (kk)   2016-10-24 09:03:00
不然你以為陪審團制是誰在審
作者: floatandy (飄浮漫遊者)   2016-10-24 09:04:00
8樓P大錯誤…版主正確!白話解釋…加重竊盜罪組合是:竊盜+法定加重情形!刑法邏輯上設計成需要有竊盜為第一步;才可以再第二步討論有沒有Level Up成更重的加重罪!回到這個新聞案例來看,竊盜根本還沒開始>>>沒竊盜“本體”>>>無法討論“依附”的加重罪!
作者: dkramses   2016-10-24 09:05:00
別再陪審制了 拿陪審制出來嘴之前 先去看看美國運作現況
作者: colbert0626 (小華)   2016-10-24 09:05:00
樓上說的太貼切...
作者: floatandy (飄浮漫遊者)   2016-10-24 09:06:00
但是如果有其他毀壞或跟屋主打鬥部分…傷害罪、毀損罪…等其他部分會“有罪”18樓大誤…我國是歐陸法律體系…不是英美法律體系!只有英美法律體系國家才有陪審團制度
作者: sjory (我是肥企鵝...)   2016-10-24 09:43:00
你直接提82年2次形庭決議不就好了
作者: ltdf (小孟)   2016-10-24 09:45:00
有利被告的解釋不用法條規定
作者: nicolaschen2 (ii)   2016-10-24 09:57:00
樓上放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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