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護孕妻勒斃竊賊 陸戰勇夫判刑2個月定讞

作者: justwater (halfwater)   2016-09-06 11:57:35
※ 引述《s92101153 (嘿,Man)》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完整新聞標題:
: 護孕妻勒斃竊賊 陸戰勇夫判刑2個月定讞
: 3.完整新聞內文:
: 陸戰隊退伍的何柏翰2014年為保護孕妻,將闖空門的竊賊張俊卿壓制,造成對方窒息喪命
: ,一審認定他防衛過當,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個月、緩刑2年;高等法院6日改判他2個月徒
: 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全案定讞。
: 2014年10月25日晚間,家住北市石牌路的何柏翰與妻子返家,發現慣竊張俊卿闖空門,為
: 保護有孕在身的妻子,何男奮勇與張嫌扭打,並將對方壓制在廁所地上,等警方到場時,
: 張男臉色發黑,送醫後不治。
: 士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何男,一審法官認定,何男身材精壯,緊抓衣領壓制,未注
: 意可能導致張男窒息,造成張家人難以撫平的傷痛,屬防衛過當,判處3個月徒刑,得易
: 科罰金9萬元,緩刑2年。
: 何男不服上訴,稱是為了保護懷孕妻子的安全,當時情況相當危急,只想制服竊賊。他說
: ,當時如果選擇不反抗或是打輸,很有可能就會變成2屍3命的悲劇,應屬正當防衛、沒有
: 犯意,請求判決無罪。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906/769881.htm?from=fb_et_news
: 5.備註:
: 接下來就看判決書吧,之前好像有人看一審判決書時候
: 說真的是防衛過當
刑法上:
雖為張男不法之侵害在先 ,何男因避免自身權利受侵害在後 ,得引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反事由 ,但何男為陸戰隊退伍 ,對於防衛手段之必要性與合適性有過當之疑慮 ,並造成相當之結果 ,故有此判決應無疑義。
民法上:
張男家屬得引民法第194,195條之規定向何男請求賠償 。
又刑法判決之結果 ,可能使“不法侵害”之結果成立 ,故於民事上可能有賠償之可能性
應該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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