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報導 全世界只剩下伊斯蘭世界的國家與台灣 仍然保留通姦罪
其他歐美、日本、中國、南韓,都已經宣告通姦除罪化
對於已經不愛了 要搞外遇的人來說 用刑罰似乎也沒有必要
而對於另一半來說 給更多的民事上補償
白話講 就是另一半多拿一點錢 比較有實益吧?
比方說,老婆跟別人跑了,但你可以多拿1000萬,可以接受嗎?
用刑法來懲治外遇、出軌的人,使他們留下前科或是去坐牢
這樣能解決問題嗎?
而且以公權力介入私領域也很奇怪。
為什麼台灣不推動『通姦除罪化』?
搞得台灣好像跟伊斯蘭基本教義派一樣,不分性別,都必須要忠貞不渝。
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