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下就高潮了
以為可以從此例作為以後判死刑的依據
但其實是最高院為自己開個後門而已...
簡單來講就是最高院為判死刑設下了嚴格的條件
※ 引述《happy27727 (幻玄神)》之銘言:
: 最高法院今判捷運殺人魔鄭捷4個死刑定讞,本案由最高院合議庭由庭長陳世淙、受命法
: 官黃瑞華、陪席法官吳三龍、王敏慧與陳宏卿組成,陳世淙宣判決主文後,特別解釋5點
: 維持死刑定讞的理由,理由如下:
: 一、鄭捷為現場被捕的現行犯、罪證明確。
一、要現行犯
像鄭捷這種當場被抓超級明顯的才行
: 二、鄭捷行兇時沒有《刑法》第19條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得以減免刑責的情況。
二、沒有精神疾病
也就是要判死刑前送個鑑定先
北投龔重安應該沒事不會死了 內湖割頸的也逃過了
: 三、鄭捷犯案情節嚴重,非判死刑不足以彰顯正義。
三、情節嚴重 彰顯正義
啥是嚴重?啥是正義?
: 四、我國仍是有死刑的國家,鄭捷所犯符合《兩公約》所定最嚴重犯罪,情節也達最嚴重
: 程度,判死並無不當。
四、要達兩公約所定的最嚴重程度喔
: 五、是否廢除死刑為言論自由,應相互尊重,廢死需全國達成共識並經過立法,《兩公約
: 》雖以廢死為目的,但法院仍應依法審判,不能迴避。(黃哲民/台北報導)
五、這是廢話 當然四依法審判啊
沒判死的就不是依法審判了嗎?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422/844496/
所以現在已經要到像鄭捷這種情況的最高院才會判死刑了
你們還在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