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ann (古美門上身)》之銘言:
: 光看判決書大概就知道 同一個派出所的同仁 主管的證詞就是不利於自己員警
: 說車子在移動中"一般員警不敢對人打"
: 只有自己員警同仁證詞是有利於該員警 但是職務報告是事後才做而且又有疑似
: 跟其他人討論
: 簡單來講,這個案子反觀要考量的事情 就兩個 最小侵害性 跟 一般員警反應
: 1.打人非打車 違反最小侵害性
: 2.派出所自己主管又表示 一般員警都是打車非打人
: 當初如果該員警不要說自己是朝嫌犯腿部射三槍 而是說 打輪胎 只是沒打準打到腿
: 今天這個案子就會判員警無罪了
: 所以這個案子怪法官就不對了 今天你自己員警承認你是朝人打 你主管又說朝人不是
: 一般員警反應 法官用誤想防衛判你 過失致死 判六個月 可以易科罰金已經很輕了....
法官真的判太輕
這很明顯是警察動私刑,完全不是過失,而是故意殺人
哪有直接朝嫌犯開槍,還開三槍,根本是蓄意要致人於死
而且就算嫌犯犯的罪可以判死刑,那也輪不到警察來執行
何況嫌犯連上法庭受到公正審判的機會都沒有,生命就被警察給殺了
很明顯,嫌犯當天只是想開車脫逃,根本沒有要攻擊警察的意圖
難道嫌犯要逃離警察的逮捕,就罪該萬死嗎?
就可以不受到法院公平審判,直接當場被警察槍殺嗎?
警察的工作是緝捕嫌犯到案,讓嫌犯接受司法審判,而不是直接當場開槍把嫌犯打死
那這樣還需要法院幹嘛?
乾脆開放警察到處開槍殺人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