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舉證黑心油影響健康 法界:難如登天

作者: Ashuya (亞修雅)   2015-12-02 04:09:52
※ 引述《a10141013 (FlyBall)》之銘言:
: 舉證黑心油影響健康 法界:難如登天
: 法界人士指出,食安案件求償一再敗訴,主要在於目前法院的態度是「有損害,才有賠償
: 」,且損害是直接來自違法添加物,也就是要有直接因果關係;然而食安損害往往是長期
: 而間接的,消費者要證明身體健康因此受影響,簡直難如登天。
: 昨天彰化地院判決駁回台糖控告大統長基添加銅葉綠素求償的主要理由是,食用油雖不准
: 添加銅葉綠素,但多種食品仍可添加,且無法舉證有消費者因此造成健康影響。
: 法界指出,這個理由如同過去食安求償案判敗訴的理由,法院一般認為消費者要證明損害
: 是直接來自廠商的違法添加物,但舉證困難,法官自然會判敗訴。
: 要解決這個問題,法界建議修正消保法或相關法律等,採類似公害訴訟模式,也就是無過
: 失責任主義,消費者只要身體健康受有損害,不必舉證,就可向添加違法添加物的廠商求
: 償。
其實,臺灣食安議題也好,環境污染問題也罷
為什麼總是都罰不到不肖業者,無法讓黑心廠商受到法律制裁呢?
我告訴你,很大一部分是"法"本身制度的問題
至於為什麼要選用某些制度就要問衛生福利部、環保署、立法委員了
食品安全目前面臨的問題就跟土污法碰到的問題相似
土水污染及食安問題大多具有累積性、延時性及隱晦性,以下參考2007年中華經濟研究院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損害賠償責任制度之經濟分析"將該類特性分為5點:
1. 土水污染(食安)事件具有累積性與(污染)延時長特性(法棺:你不能證明油有害健康):
此一特性增加污染行為時機發現的困難,也增加"違法"判定所需的證據。
2. 污染來源可能包含各種媒介與管道(油從哪裡來?):土水污染(食安)事件通常經由其他
行為的污染所衍生之最終介質(食安即人體)污染。
3. 污染初期各項污染物排放濃度可能均符合相關法規標準(法棺:精煉後可以去除掉雜質)
各種污染物只要符合該排放標準相關規定,其排放無"違法"之虞,所以不容易判定
其具有"潛在危害"
4. 污染事件爆發時間點與污染行為時間點經常有很大落差(2008年鼎鑫開始進X油):
由於前述1及3之特性,導致污染行為發生與污染事件爆發時間點,往往有相當大之
落差,造成事後追查及求償困難。
5. 不能直接證實民眾受到該污染物之影響(法棺:你不能證實油有害健康):即使發現污
染事件存在,若無法證實民眾健康受到威脅,則難以取得合理的補償。
看完你不會覺得環境跟食安搞半天問題點都差不多嗎?
再來看最重要的法源制度問題
臺灣現行土污法是走"共同連帶責任制"+"簡單過失責任制"
1. 共同連帶責任制: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具有重大過失的污染土地關係人
(地主、土地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有連帶責任
2. 簡單過失責任制: 污染事件爆發後,假定"鼎鑫"有過失,再由裁判單位(檢方?)或
被害人提出證據證明"鼎鑫"具有過失或違法情事
看了本篇報導,我看食安法8成也是走"簡單過失責任制"
這個制度的缺點在於1.對黑心廠商的定罪機率低(因為本來就很難舉證)
2. 等到事件爆發後發現找不到責任主體(找不到人負責)
其實,該篇文章後面也建議土污法可以修成"推定過失責任制",藉由舉證責任之轉換,
鼎鑫就必須提出各種證據證明自身清白,再由法院判定是否接受鼎鑫說詞,否則必須
負擔相關法律責任,這樣就不必浪費一堆行政資源尋找證據。
當然,反正法院是XXX開的,最後就是無罪,法條怎樣修好像都沒差
我好像寫了一篇廢文
作者: tryagain24 (wilson156)   2015-12-02 04:12:00
法院是有錢人開的
作者: tv5566 (爽)   2015-12-02 04:12:00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作者: tsgd   2015-12-02 04:18:00
那就要知道誰是阻止舉證責任反轉入法的禍首了 科科
作者: recx (累科科死)   2015-12-02 04:20:00
老實說食安裡包了原料又說不能假冒 還有越南的公文法匠根本是自己決定通通不採信爽判無罪
作者: gotohikaru (又沒差...)   2015-12-02 04:28:00
小公司的話穩被判刑的啦 這制度叫鬼島黑心共犯體制
作者: heat0204 (heat)   2015-12-02 04:28:00
一堆人說 立委不需懂法律耶
作者: justlong (魯捨大叔)   2015-12-02 09:16:00
你說的很好~但是台灣人對講道理沒興趣~所以自作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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