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顧立雄批彰檢 「舉證不足扛負大責任」

作者: bitinlovedog (碧婷愛犬)   2015-11-29 09:08:40
【法官結業考試題目】
因實驗需求,以下假設正常情況下,每位參賽者一公里路跑的時間維持不變 (誤差值+/-
0.3mins)。
兩組實驗參賽者
甲組:
共5人,每位參賽者必須填寫其姓名、生日、地址等資料。
甲1: 10.5 mins
甲2: 11.0 mins
甲3: 11.5 mins
甲4: 12.0 mins
甲5: 12.5 mins
乙組:
共5人。參賽者不需填寫姓名資料,已知有2名參賽者來自於甲組。
乙1: 10.8 mins
乙2: 11.0 mins
乙3: 11.7 mins
乙4: 12.0 mins
乙5: 12.1 mins
求乙組5人的個別資料。
看到這裡,你大概很想罵我髒話。開甚麼玩笑阿?資料不足,無解啦!如果你的結論也是
這樣,那恭喜你,你找到頂新判決的盲點了。
文長慎入。
其實各國食安檢測,最常見的還是管柱層析法(column chromatography),因為其便宜、
快速、又有一定的準確性。但為什麼在這樣的情況下,許多國家還是要從源頭管理呢?
先淺談管柱層析好了。
管柱層析其實是個很簡單的東西,相信很多人在國、高中時期都玩過用紙滴上不同混合物
,使其吸取溶液,然後不同混合物依據其不同的特性、行進速率分離的實驗。其實管柱層
析用的是類似的原理。
把A、B、C三種成分丟進一個混合物溶劑,讓他經過Stationary Phase (就好像高中實驗
的「紙」),然後用Mobile Phase(就好像讓紙吸取的溶液) 推動那三種成分前進。因為三
種成分的大小、總電性、帶電荷、親水性、斥水性等不同,而行進速度不一。藉由調節
Mobile Phase的強度,可以增加其分離的程度。
簡單來說,當A、B、C三種特性很不同的東西從管柱層析經過後,他們各別被偵測到的時
間不同。若A、B、C各別通過Stationary Phase的時間為10分、12分、15分。我可以說,
在條件相同下,這三個東西通過Stationary Phase的時間不變。
但是從一開始的【法官題目】中我們可以發現,這樣的檢測方式有個致命的缺陷 ─ 你必
須要先知道你在測甚麼。你必須先知道你會分離出哪些東西,否則你不知道的,分離完了
你也還是不知道。
在檢驗實務中,我們不可能期望每個抽檢的產品、廠商自檢的報告,都提出LC/MS/MS的資
料 (因為其費時、費工、又貴)。就算真的要求到這個地步,其實有很多混合物對人體的
傷害,在醫學中也還是未知。所以各國處理這類問題的方法就是管制「可進入食物鏈的東
西」。
簡單講,你動、植物可能可以接觸到的東西,其實不會有太大改變。如果再配合以稽查力
度,大幅降低畜牧、農產品附近的汙染源,基本上你從動植物萃取出來的成分種類就大幅
下降。也因此,就可以設計出一套檢驗方式 (Stationary Phase的構成、Mobile Phase的
強度等),分離出各種有可能的有害物質,然後做LC/MS/MS,把各別分離出來的成分標上
標記 (就像甲組的姓名登錄一樣)。其中若有未知成分,也可以在這個時候加強力度做醫
學實驗,證實其對人體的傷害,並訂定其tolerance level。
但是,如果我們走另外一個方式,也就是彰院的解釋方式。精煉過後的油,使用管柱層析
法,若未檢測到法規規範的物質或法規規範的物質皆在容許值內,就請各位安心食用。這
就像那個乙組,你不知道的東西還是不知道,就算你有甲組的資料,乙組中還是有太多、
太多的未知。你開甚麼玩笑?你說這叫科學驗證?
其實這幾天看到很多人在帶風向,甚至許多知名法律人都把砲口轉向檢察官,我有點不以
為然。檢察官到底是不是他們的人,我不知道,我也不想評論。我只想就彰院新聞稿,點
出法官的素質有待加強這件事。我不要求法官懂理工科專業的原理,但是我期許本國法官
可以依據專業人士的回答,使用其邏輯概念,並本著以國為念的態度,做出對本國百姓最
恰當的判決。不能因為檢察官怠忽職守,就不小心把本國食安推入深淵。當然,我也不得
不承認,要法官擔剩下的責任是太委屈他們了。但在現況下,我實在不敢期望衛福部可以
負起其應當負的責任。在行政部門失職怠惰的時候,既然進了法院,法院自然要有擔當的
做百姓的最後一道防線。不要說我崇洋媚外,美國歷史上不是有許多次由法院主導的改變
嗎?
請不要錯誤引用科學驗證,來為你那荒謬的判決背書。
註:HPLC的細節未能詳細探討,還請各位先進鞭小力點。本篇文章旨在讓非相關學系的朋
友們也能稍微理解食安檢驗方式,不要因為彰院新聞稿看似合理,就莫名其妙的放過了頂
新。自己的家鄉,還是得自己救。
作者: newtonyd (newtonyd)   2015-11-29 09:13:00
我很想罵髒話 A組不等於甲組
作者: loki94y (阿甘)   2015-11-29 09:14:00
XD 馬上歪樓
作者: jobipi (草食魯蛇男)   2015-11-29 09:14:00
恩恩 跟我想的一樣
作者: andykingex (在球桌堆中養老)   2015-11-29 09:14:00
中肯
作者: u9005205 (seastar)   2015-11-29 09:17:00
10ppb?萊克多巴胺,歐盟一口也不吃,零檢出不代表沒有,只有儀器的極限……菸和肺癌已證明有因果關係,一人從18歲抽到60歲才發病,42年不知已退幾任法官……
作者: bitinlovedog (碧婷愛犬)   2015-11-29 09:22:00
LOD/LOQ的差別拉 其實檢出可以做得到 只是大概
作者: bg00004 (絕緣體)   2015-11-29 09:22:00
我認為法官的問題也很大條
作者: bitinlovedog (碧婷愛犬)   2015-11-29 09:23:00
沒辦法 S/N>3
作者: PTTakatsuki (akatsuki)   2015-11-29 09:26:00
推,但我也覺得法官根本平行世界
作者: yogi (Yogi)   2015-11-29 09:34:00
其實照你的解釋,搭配無罪推定原則,反而支持法官「無法證實成品存在有害物質」的判決無罪理由不是嗎?
作者: newtonyd (newtonyd)   2015-11-29 09:40:00
用大便來煉油 只要無法證明有害 就無罪 這是法官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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