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貧果
2.完整新聞標題:
男出差游泳溺斃拒賠千萬 法官判保險公司敗訴
3.完整新聞內文:
上市公司華亞科(3474)已故陳姓副處長,2013年7月間奉派帶領同事赴美國出差,與美光
公司開會,行前華亞科替陳男向美商安達產險投保1200萬元「商務旅行意外險」,陳男利
用休假日舉辦同事聯誼,至Idaho Dierkes Lake旅行,卻不幸在湖中溺斃,安達認為,陳
男是在私人旅行時死亡,拒絕理賠,但台北地院不認同,認為陳男出發前就計畫此次聯誼
,也算是公務旅行,判安達理賠1200萬元。仍可上訴。
陳男溺斃後,他的妻子與子女,要求安達理賠,安達認為,公司承保的是「24小時商務旅
行傷者意外保險」,範圍不含私人假期、私下遊樂,而陳男赴Idaho Dierkes Lake旅行,
並未在他向公司填寫的「出國申請及核定表」中,且事發地離他出差的美光公司212公里
,已逾承保範圍,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也認定此案非承保範圍,安達另指出,跳湖游泳是個
人危險行為,拒絕理賠。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男赴國外出差,利用假日與同事聯誼已是慣例,且陳男在出發前,
已向公司上級報告,會利用假日舉辦聯誼活動,公司也有負擔陳男六、日的出差生活費,
且雙方保險合約並未排除假期,也沒有限定投保範圍不包括出差地以外地區,而《保險法
》規定,保險合約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文字,如有疑義,要以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法官認定,陳男溺斃時,屬於合約中「商務旅行」範圍,且Idaho Dierkes Lake並未禁止
游泳,判安達應理賠。(劉志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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