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迎新灌醉女下屬 變態公僕3P性侵

作者: losel   2015-09-21 12:49:55
※ 引述《linceass (123)》之銘言:
: 迎新灌醉女下屬 變態公僕3P性侵
: 自由時報
: 上班時間 開小差聚餐
: 2公務員丟差 還被判刑
: 小歡翌日晚上甦醒後,想起遭性侵,擔心染性病到醫院看診、驗傷,並求助113專線,但
: 她畏懼主管壓力,又怕會丟了鐵飯碗而不敢舉發,導致身心煎熬,後來是社工人員鼓勵、
: 開導,隱忍到9月才鼓起勇氣報警。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17214
: 桃園不意外,被新北帶壞了。
: 豬油寫這類新聞,常常會以為是情色文學
裁判字號】 103,侵訴,129
【裁判日期】 1040911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澤賢(原名葉雲凱)
選任辯護人 金鑫律師 
被   告 曾銘駿
選任辯護人 江仁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191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共同犯乘機性交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己○○共同犯乘機性交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一、壬○○、己○○與代號0000甲00000號之成年女子(民國66年
1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係桃園縣平鎮市公
所(現改制為桃園市平鎮區公所,下同)清潔隊之同事,其
中壬○○係A女及己○○之組長。
A女斯時即有受性侵害之意識無疑。其復就為何於案發10餘
日後始報警提告一節,於審理中敘明:因為發生事情時我很
恐慌、害怕,不知道怎麼辦,被告壬○○又是我的組長,我
怕失去工作,怕當天在餐廳在場的人亂講,我就想算了。後
來我發現被告2 人、趙萬鎮那些人不想放過我,他們對外放
話說我吸毒、男女關係不正常,我聽到這些傳聞,才決定要
去報案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34頁)。衡酌性侵之被害人
,因不願向外人提及受侵犯之私密情節,而始終隱忍不發者
,尚非鮮見,再考量A女與被告2 人具同事情誼,被告壬○
○更是A女上司,則A女於遭被告2 人侵害後,思慮上情,
擔憂事件曝光對己產生不利後果而多所猶豫,最後始決心報
警處理等行為,實無逸脫經驗法則之處,更可謂遭熟人性侵
後之正常反應。本院無從憑此對被告己○○之犯行產生合理
懷疑,是被告己○○之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容無足取。
被性侵之後怕丟工作,還要被同事說吸毒跟男女關係不正常
才會大爆發,要不然大概又是吞下去了。
作者: talk5566 (腦子有洞)   2015-09-21 12:50:00
台灣不意外 鼓勵大家先性侵之後再討清白
作者: ctscan (宗次郎)   2015-09-21 12:53:00
幫高調
作者: sionxp ( )   2015-09-21 12:53:00
工作不做 還翹班?? 是不是要先計申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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