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婦搭公車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作者: bravobrave (bravobrave)   2015-06-24 00:18:56
※ 引述《miaooooooooo (貓主席小妹)》之銘言:
: ※ 引述《er230059 (CQH)》之銘言:
: 底下一定有人推會被告
: 但是說真的我覺得沒有必要每次有這種新聞就要酸說會被告
: 這個社會應該多點正面的力量 應該給予見義勇為的人鼓勵才對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
: 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 → NaouZ: 沒錢的還是不要輕易嘗試, 交給上帝裁決就對了. 06/23 18:58
: → basketkdash: 緊急醫療救護法有用嗎 到時法官不認定不是一樣要陪死 06/23 19:01
: 推 Oalnenya: 滿有勇氣的,學過跟用來救命是兩回事 06/23 19:14
:
作者: pchunter (po)   2015-06-24 00:22:00
這idea不錯
作者: supercube (方方)   2015-06-24 00:24:00
痾~為什麼要時間積分?好吧,矯枉需要過正,但可有法理依據可以這樣修?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5-06-24 00:26:00
推你 而且以台灣人一窩蜂習慣 變化會很快但是法律人 才不理你 連個以刑逼民省裁判費 都修不掉http://goo.gl/W4A651 新加坡都有判例告人的反賠1240萬了
作者: miaooooooooo (貓主席小妹)   2015-06-24 00:40:00
德國有類似的法喔 刑法第323c條 不過據說實務上從來沒用過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5-06-24 00:45:00
等貓主席考個法官來判一次 比你幾年努力修法還有效
作者: miaooooooooo (貓主席小妹)   2015-06-24 00:50:00
我是確實還蠻希望看到有人提告 鬧大一點 然後檢察官再出來說依法依職權做出不起訴處分 這樣就可以開記者會說 你們看 現在急救連被告都告不成啦!
作者: queenp (A.N.)   2015-06-24 00:52:00
推 反向思考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