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女童割喉犯可能十年以內就出獄?

作者: rabbit1951 (八奇)   2015-05-30 09:06:58
這個...本王分析一下: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犯嫌持刀且對女童割喉.
二、違法性:違犯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罪責: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刑之酌科及加減:
(一)、依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1、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嫌因失業及幻聽導致自己控制不住情緒而隨機殺人)
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嫌失業、家庭不夠溫暖、成長背景、人際關係不佳等等)
3、犯罪之手段。(犯嫌翻牆後直接到教室附近廁所,持刀隨機對女童割喉兩刀)
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嫌失業、挫折感重、人際關係或家庭關係不佳)
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法官自行審酌)
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審酌犯嫌最高學歷等等)
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嫌為被害人之同校學長但無任何互動關係)
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殺人之後態度冷靜且對被害人置之不理任其死亡)
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女童被割喉兩刀,深10公分,OHCA,昏迷搶救中)
10、犯罪後之態度。(犯後立即打電話自首,態度冷靜且似乎毫無悔意)
(二)、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嫌打電話自首,可能減刑,最多判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假釋:
刑法第7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
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因此犯嫌最快關5年就可能假釋)
四、犯嫌自稱幻聽部分:需於審判過程中做精神鑑定,確定有無精神疾病或心神喪失.
(此部分也會影響刑期長短)
五、犯嫌心理狀態:失業,低成就感,挫折感,憤世嫉俗,覺得社會或政府不重視他,
覺得大家都不關心他,因此以殺人手段引起社會大眾的注意,讓
自己成為焦點而沾沾自喜,並自稱鄭捷第二;故當移送之際遭眾
人追打反而可能會使犯嫌在心理上產生自滿或高興.
★以上,為本王大概的分析,敬請批評指教.
※ 引述《OPOPPOP (木蘭香遮不住傷)》之銘言:
: 聽朋友說
: 自首+精神狀態異常(幻聽)+犯後有悔意(之後有可能會抄佛經或吃素什麼的)+女童未死
: 再加上二審通常比一審輕
: 三審又比二審要判的輕
: 哩哩扣扣加起來 刑期東扣西扣
: 最後再算上假釋的時間
: 有可能最後不到十年割喉犯就出獄 又是一尾活龍
: 請問這是真的嗎? 臺灣司法沒這麼扯吧?
作者: Romeo5566 (羅密歐)   2015-05-30 09:08:00
這是反串嗎
作者: applebird (XX星海蔡依林XX)   2015-05-30 09:10:00
我覺得還蠻有道理的
作者: Leeng (Leeng)   2015-05-30 09:16:00
重點是判幾年你沒寫啦
作者: elic2577 (pupx1000你他媽雜碎)   2015-05-30 09:23:00
最多無期 殺遊藝場小男童的就示範給你看了,要問幾次?
作者: hongtm (台灣加油)   2015-05-30 09:24:00
有可能啊 台灣已經被搞得像鬼島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