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中正一分局明確違法扯謊 包庇打人警察!!

作者: weihefa (潛規則)   2015-05-15 18:55:17
※ 引述《Lu331 (oo)》之銘言:
: ※ 引述《weihefa (潛規則)》之銘言:
: : 這件事完完全全是政治迫害和追殺,因為要侵入住宅的構成要件,是要有「侵入」的
: : 動作,比如破窗、破門、翻牆,也就是第一批攻佔行政院/立法院的人才會犯下此罪
: : 之後,當行政院/立法院,已經處於一個「被佔領」的狀態,自由進出,形成開放空間
: : ,那麼群眾走進去,是不會有侵入住宅的構成要件的,完全不犯法!!
: 你好 我對這段深深不認同
: 打個比方 我在台北市開店 有幫派要收保護費 or我欠了債討債集團要整我
: 他只要派一個戴全罩式加手套的小弟 在我關店以後把我的門砸爛逃逸
: 然後整隊人馬自由進出我店的大門 且在我的店裡紮營
: 我完全拿他沒辦法? 因為我的店已經被佔領 變成開放空間 所以阿狗阿貓都可以
: 進出
: 也因為這些人沒犯法 所以我報警以後 警察到場也沒辦法有任何作為
: 我也不能告這些在我店裡紮營的人???
你好 此案例共有以下角色:
實際進行侵入動作的小弟 甲
無法證明與小弟有關聯 之後進入閣下住宅的人群 乙
甲觸犯 侵入住宅 無誤
乙在閣下命令其退去之前 滯留於閣下住宅的行為 皆沒有觸犯法律
但閣下身為業主 有命令乙退出住宅之權
若閣下命令乙退去 乙仍滯留於閣下住宅 那麼乙作為『不作為犯』『消極犯』
便構成觸犯侵入住宅條件
此狀況與行政院案之不同之處 在於北檢起訴群眾的證據
僅僅為『群眾告馬江傷害』 間接證明自己在場 證據薄弱無比
但是 這個在場的時間 根本沒有任何積極證據 證明是在『接到退去命令之前或之後』
或是『到底有沒有被宣告退去命令』
根本是完完全全的無證據濫權 望閣下查知
作者: kairi5217 (左手)   2014-05-15 18:55:00
...你刑法教授怎麼稱呼?
作者: hosen (didi)   2015-05-15 18:56:00
警察舉牌都當沒看見是吧?
作者: DudeFromMars ( )   2015-05-15 19:00:00
法律工作?就不是律師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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