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五十天誤一生的支付命令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5 13:33:09
※ 引述《look ()》之銘言:
: ※ 引述《rahim03 (隨風而去)》之銘言:
: : 其實我不知道為什麼你會認為修法沒救
: : 這樣說好了,如果不是支付命令,以現行民事訴訟制度來看
: : 有什麼是同樣狀況下會沒救的,麻煩舉例一下???
: : 而且這個A先生如果不是後來有驚覺了,他會出來申冤嗎?
: 這案例沒說明他為什麼知道前面收到的是假公文?
: 連續收到「公文」,能直接當成詐騙而不予理會的人,我不知道該如何形容
他是前面連續收到假公文,搞的雞飛狗跳後
後面來一張真的沒注意到,不是連續收到都是真的公文
: : 以德國支付命令來看,到執行階段還有給人一次抗辯機會
: 我不反對,但能不能修的好
: 用我這個一般人的角度,要民眾走進法院絕對是麻煩事
: 而修法的方案看起來就是是鼓勵民眾走進法院
: 要等到執行階段再來處理問題不是上策。
為什麼把確定力修掉就是變成鼓勵民眾走進法院
等到執行再處理問題?我不是很瞭解你的邏輯
不讓他有走進法院的機會,連救濟機會都沒有
不然本票裁定改成有確定力啊,要走進法院很麻煩
: : 請問有幾個人到了財產都被法院拍賣執行了還無動於衷的?
: 多的是財產被拍賣掉了才突然出現的債務人
真的有這種人,的確修掉確定力也很難救他
問題是,為什麼你覺得所有支付命令受害的都是這種人???
: : 真的有這種人,那再來談不要救他比較適當
: : 再來,法律人先天都有一種先入為主的邏輯
: : 以為這個世界要繞著法律、法院文書打轉
: 我以為更多人認為債務人都是被害人。
債務人不一定是被害人,但你說沒有被害人嗎?
: : 所有人收到都應該要有相同的敏感度和態度去面對
: : 如果膽敢沒這種敏感度或態度,讓他從無到有突然負債幾千萬也是合理
: : 是否,你的意思是這樣??
: 我感嘆鬼島的法學常識教育很失敗。但這問題可能更麻煩。
你沒有正面回答我的問題,是否你覺得一個制度設計
設計到讓人民一點疏忽,就該承擔重大損失是很合理的?
: : 又來一樣了,就算是現在識字率也沒有100%
: : 更別說對於法律不嫻熟、不瞭解或不知道後果嚴重性的人民
: : 遠比法律人想像的更多,法律人整天在法院、法院文書打轉,其他人可沒有啊
: : 設計一個制度不是把責任都推給人民
: : 而是要做到即便不懂法、不瞭解薄薄一張紙後果有多嚴重的人
: : 都有足夠的程序保障,至少有相對足夠的程序保障
: 我同意你上面三行
: : 你看看民事訴訟開庭制度
: : 原告去告別人要錢後,要跑多久程序
: : 被告要經過多少程序,才能變成一造辯論判決
: : 然後就連一造辯論,法官還是要審查原告提出的證物
: : 還是要審查原告所說的事實真實性如何
: : 判完被告還可以上訴
: : 結果到了支付命令,一張紙,20天就可以決定生死
: : 保證有沒有效這裡重要嗎?
: 順便提一下而已
: : 支付命令連偽造的證物都可以申請核發
: : 誰管你實際上保證有沒有效啊
: : 這邊可能你要說明一下送達無效的理由在哪了?
: : 有任何實務見解供參嗎?到底為什麼法定代理人收送未成年子女的送達會無效?
: 我認為1086第2項的解釋足以解決這問題,但我沒有任何實務依據,歡迎指教。
.....................................
發支付命令的是銀行,不是父母,甚至發支付命令的事由也不一定是保證
你想想看就知道,在還沒發生保證債務的情況下
用保證當具體事由去聲請支付命令會過嗎?
為什麼你會覺得銀行發的支付命令,一定可以看出父母和小孩利害關係相反?
: : 他可以不要用本人當債權人,找一個人合作就可以了,就變成普通的同居人
: 不見得普通的同居人就可以代收,更何況我也不懂何謂普通的同居人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
: : 如果都把責任推給被害人,都不認為制度有問題
: : 你這邊的心得確實可以成立,反正我不管,你突然欠債幾千萬是你自己問題
: : 反正也有一些是寄存送達產生的疑問也不甘制度的事
: 我就是認為透過送達的嚴格認定阻止確定力的發生,比任何救濟都來的快速有效
所以你認為合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沒去異議是他活該
即便只有20天1張紙,效力還是該這麼強
那我也只能尊重你了
: : 但我終究不懂,即便債務人真的有收到支付命令,真的有部分責任
: : 到底憑什麼只要20天就決定生死
: 這個是立法權衡,我也不知道20天怎麼來的。
要把責任都推給人民,推給立法
這論證還真好論證
: : 要這樣幹,乾脆民事訴訟法直接規定民事被告再收受起訴狀後
: : 20天內沒回覆,一律視為認諾,照原告希望判決,被告不得上訴,這樣好不好???
: : 上級審趕快把現在地院有些認為一造辯論基於衡平
: : 還是要審酌原告所提出的證物和事實這種見解廢棄,反正被告不來是被告的事
: : 公平正義?發現真實?丟海裡囉
: 你覺得甘有可能?氣話人人會說
支付命令作法 跟上面這段程序完全一模一樣 這不是氣話
如果你認為一般程序不能如此,為什麼會認為支付命令可以如此
: : 另外,本票裁定也是在篩檢不必要的訴訟,但是他也沒有確定力
: : 本票裁定相對人還是可以爭執,如果因為沒確定力所以就沒用
: : 乾脆廢除本票裁定好不好?還是本票裁定也改成有確定力好不好?
: : 我以為只要制度讓一個人受害,就要想辦法把制度完善
: : 支付命令早已經遠遠遠遠遠不只一個人受害,金額也很龐大
: : 沒想到訴訟經濟可以天王成這樣,可以說那都是少數人,不要理他 Orz
: 我沒有說不要理啊?只是明明收到又不理的人,我不知道受害在哪?
如果收到不理就不算受害,程序保障非常完備
那請把一般民事訴訟流程改成20天不答辯視為認諾不得上訴
再次強調,這不是什麼氣話,反正你都覺得程序保障完整了
收到不理權利受損他家的事了
那一樣啊,誰叫你不在20天內答辯,我都通知你了,給你保障很夠了
請告訴我這有什麼不同?
: 本票裁定是基於票據法來的,跟支付命令我不覺得可以放在一起比較。
到底哪裡不能一起比較?收到不理但實際上沒欠錢的就不是受害
實際上就不是這制度問題一堆,讓有心人利用得利
你要這麼認為,我也只能尊重你
: : 希望可以增加囉,法官很累大家都知道
: : 不過拿掉既判力,代表工作大幅增加的依據不曉得在哪?
: 實際上欠債不還的人遠大於真的沒欠債的人
: 這些人又有很大一部分帶著能拖就拖的心態
: 如果真的拿掉既判力法院案件的增加是鐵定非常有感的
鐵定有感的根據到底在哪啦,辯論這麼容易
都憑你的感覺就好了,然後再假設一堆別人的心態
即便沒欠債的是少數,也該去救好嗎
你學法律是教你訴訟經濟第一,其他都不管的嗎
: 我不反對修法,但怎麼修真的是大哉問
: : 本票裁定只有執行力而已,難道沒有減少任何工作量?
作者: championtsai (公平 正義 救台灣)   2015-05-15 13:35:00
只能說高雄地院太誇張了
作者: yoyun10121 (yoyo)   2015-05-15 13:36:00
簡單講就是法律效力和條件完全不對等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5-05-15 13:37:00
為了訴訟經濟而訴訟經濟啊 沒聽過本末倒置嗎?
作者: yoyun10121 (yoyo)   2015-05-15 13:37:00
整個就是直接預設所有人都是債務人實際上的受害者干債務屁事, 銀行難收帳也干他屁事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覺)   2015-05-15 13:39:00
法律效力跟給予的程序保障(一次送達)不對等就算是一億元的支付命令,也只給你一次送達的保障。
作者: yoyun10121 (yoyo)   2015-05-15 13:41:00
放債的亂放, 又怕帳收不回來, 就把風險轉嫁給無辜人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覺)   2015-05-15 13:41:00
這是法律規定的問題。
作者: look   2015-05-15 13:53:00
支付命令大部分法院都是萬件起跳的,簡易、小額大概幾千件單純拿掉既判力,你認為多少件有機會轉為訴訟程序?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5 13:59:00
支付命令不是每件都不異議 不異議的案件中有幾件真的轉為訴訟???
作者: look   2015-05-15 14:02:00
你要不要去執行處做個統計好了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5-05-15 14:03:00
法都還沒修要怎麼統計?....
作者: look   2015-05-15 14:05:00
有多少支付命令的債務人跑來說他沒欠錢,要提起訴訟聽到要打再審之後又縮回去的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5-05-15 14:08:00
沒搞懂嗎?你現在是說如果改掉既判力就會大幅增加訴訟但現在就是還沒改阿,你要怎麼統計?
作者: look   2015-05-15 14:14:00
那你去問民事執行處的人,這類的潛在案件並不少我並不反對修法,新增救濟方式很好啊,但多少人願意上法院我只是認為支付命令被濫用的主因是成本低。對送達合法的限縮解釋未嘗不是防止濫用的方式之一啊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5-05-15 14:27:00
那又不衝突,你覺得送達才是關鍵你可以努力去爭取這串明明就是在討論救濟問題而且如果增加救濟手段,但還不願意上法院那不正好?不就證明有些人擔心會大幅增加法院負擔是杞人憂天?
作者: look   2015-05-15 14:38:00
我看有些人的思維是自始不應該有支付命令這件事,沒有的事也不需要異議,這些人你設計一個救濟,他會想要嗎?還有,我以為這串的目的是討論支付命令的弊端新增救濟手段是一個方式,送達合法的修正我認為也是可以考慮立法新增救濟手段免不了要開庭,那你要找人代理還是自己上一般人是不是會覺得:更!沒有的事我還要出庭澄清!爛制度最簡單的異議都嫌棄了,更何況是後續可能要開庭的救濟程序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5-05-15 15:06:00
沒有吧? 你可以回這串的第一篇再看一次....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5 15:12:00
那可以請司法院去民事執行處統計有多少潛在訴訟啊沒有人喜歡上法院 但支付命令遇到了不得不打 沒救濟管道想打還沒得打 更糟 怎麼會反果為因 變成人民不想上法院所以不用新增救濟? 你說的送達修正是一個考量的點但支付命令的問題又不是只有送達 現在所有的討論 根本很少有直接廢掉支付命令這件事 把他不合理的地方修掉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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