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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
2014年1月20日 ·
支付命令本不應有既判力
以前在高雄大學帶著學生進行法律服務時,就遇到不少因「確定支付命令」而受害的案例
。被害人運氣好時,可以事後另循侵權行為訴請損害賠償,運氣不好時,連這個救濟管道
都沒有。運氣好不好,完全就看法官對「既判力強度」所抱持的見解(對不起,再說下去
就變成上民事訴訟法的課了)。
問題是:支付命令形成過程中欠缺必要的程序保障,確定的支付命令只應有執行力,根本
不應有既判力。現行法賦予支付命令既判力,只是在減輕法官的案件負擔,給予債權人不
應得的windfall,犧牲的是無辜債務人的利益。
這件事司法院老早就知道,筆者也倡議修正多年了,但是基於大家心知肚明的理由,就是
不願處理。
希望這次這位婦女是最後的受害者,也希望立法委員不要搞錯了真正應該修正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