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支付命令」已讀不回 他竟被騙走土雞城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5 09:39:46
※ 引述《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之銘言:
: ※ 引述《linzero (【林】)》之銘言:
: : 吳偽造本票,以此為由申請債權支付命令
: : 朱以為假的沒理會,沒提出異議
: : 經期限後,法院認定此債權成立(看來是認定債權成立而非本票成立)
: : 朱的產權開始要被法拍,經刑事鑑定本票是偽造
: : (雖是偽造,但吳看來非他親自簽名偽造,吳是無罪的)
: : 雖然本票鑑定是偽造,但支付命令民事確認的是債權已成立
: : 此時就算確認本票是偽造,也無法立即推翻債權關係
: : 朱好像就算繼續對債權關係提出上訴再審,看來未再審確定前也無法立即停止法拍
: 停止法拍是多餘的,只不過拖了時間,最後還是會敗訴。
: 要破解確定的支付命令,必須在30天內提起再審之訴,
: 然後提兩個理由:
: 1.在再審之訴辯論終結前提出(本票、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或變造經宣告有罪之確定判決。
你說到這個,剛好有一個很... 不知道該怎麼說的例子
(參考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再簡上字第1號 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再字第8號)
簡單說就是某甲偽造某A的支票背書後 將支票給OO銀行
OO銀行又向某A發支付命令確定,變成這個某A欠OO銀行錢了
然後這個偽造背書的某甲,之後受不了良心譴責,跑去跟士林地檢署自首他偽造支票
某A當然跳腳了啊,這個拿聲請支付命令的支票背書,都有人跑去地檢署自首是偽造的
怎麼還會是他欠銀行錢,所以就去跟法院申請再審
結果法院告訴他,沒有喔,你這個某甲偽造文書雖然有自首
可是刑事那邊程序還沒走完,也就是還沒確定啦,不符合再審要件
不給你改咧,所以就駁回某A再審聲請
某A很氣,但也沒辦法,只好盼啊盼,等啊等,有一天終於這個某甲判刑確定
某A趕緊拿這個確定判決又跑去聲請再審
然後台中地方法院就告訴他
欸,不行耶,你這個支付命令確定已經超過五年了,還是不符合聲請再審的要件
於是又把他給駁回了,某A抗告到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還是沒有用...
這從頭到尾就是一個耍人的節奏啊
明明支票背書就是偽造的,偽造的人還去自首,法院卻可以說不行要等刑事判決確定
等刑事判決確定後又跟你說,已經超過五年了,所以還是不行
當然照民事訴訟法再審法令的規定確實是這樣啦
但這種規定顯然漏洞一堆,在本身就對欠錢的人非常欠缺程序保障的支付命令中
問題更多
上開悲慘的故事有興趣可以參考下面推動支付命令修法的FB粉絲專頁
http://tinyurl.com/pcmw784
裡面還有很多其他 很荒謬的「突然」欠錢方式
: 2.送達無效。
: 掰送達無效其實不難,因為對造很難取得你居住狀況的反證。
: 你只要能證明你不住在那裡、且代收人不知道如何聯絡你即可。
: 反制掰送達無效的大絕招是公示送達,但在支付命令不適用。
: 所以理由2 比理由1 好用。
第一是在許多支付命令受害的例子裡,不見得都是送達的問題
譬如說
http://tinyurl.com/pec7caa
就是又是個某B曾經被法院假文書騙錢,之後就不太相信所謂法院文書
所以當支付命令來,上面寫了奇怪的虛擬債權4000多萬的時候
以為又是詐騙,就置之不理... 然後就... 變成真的欠4000多萬惹
當然,或許有人覺得某乙自己也有責任,人民有知法義務啥八拉八拉的
我的疑問很簡單,難道因為某已可能也該負部分責任,或所謂知法義務
就應該讓他從無到有真的變成欠人家4000多萬嗎???這合理嗎???
第二
其實是要拼送達或許是相對簡單,但也沒真的很簡單,有很多例子事實
上是真的居住在那邊,只是收到信的是同居人,或者住在那邊沒錯,可
是支付命令來的時候,剛好不在家,甚至還有銀行明明已經有其他執行
名義了,還發支付命令,然後叫債務人不要去異議的...
問題還是出在支付命令這個制度效力太強,程序保障太少
以下原PO所引的實務判決恕刪
作者: ta29 (nyo)   2015-05-15 09:42:00
剛剛提租屋詐騙 還有人和我說是狂想 我都不知道是怎麼了
作者: sushibar (無奈)   2015-05-15 09:44:00
其實本文問題點是再審事由太嚴格,偽造證據要刑事判決確定才能聲請再審,根本緩不濟急
作者: Dia149 (DD)   2015-05-15 09:46:00
找法官在哪裡給他們一堆支付命令
作者: sushibar (無奈)   2015-05-15 09:46:00
但刑事案件起訴就可再審,又容易隨便拖延訴訟影響債權人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5-15 09:46:00
上開故事內容並非該判決當事人之實際狀況.......你貼FB下面自己寫故事是改編的啊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5-15 09:49:00
就完全不合比例原則,疏忽所以得多跑幾次法院可以接受但證明事偽造後還無法阻止強制命令就太誇張了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5-15 09:50:00
我寫的是參照判決內容寫的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05-15 09:50:00
馬英九:一切合法 謝謝止叫
作者: ilohoo (ilohoo)   2015-05-15 09:57:00
所以可以用這招把連總統勝文先生的帝堡賣掉嗎?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5 09:58:00
我覺得問題在於現今人民根本不把政府文書當一回事,賦予再多的事前程序保障也沒用,還是規定以後所有民事訴訟程都從債務人被執行才開始?反正債務人都是被執行了才 始注重自己的權利另外i大的主張在法律上是完全行的通的,只要勝文收到你的支付命令不異議就行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5-15 10:09:00
但就算只有執行力,如果沒弄好無法避免妳說的悲劇再審這點確實很嚴格OTZ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5 10:47:00
問題是本案當事人收到法院文書通通不理會不是?如果巳經認為法院的文書都是詐騙,那麼有可能會提答辯?會出庭?收到判決會上訴?再說今天詐騙集團巳經提出偽造的本票證明權利在在?對造又不出庭,基於當事人主義法院憑什麼認定支票是偽造的而依衡平法理判原告敗訴?一造辯論判決收到後20日也是不得上訴而確定,又不是上訴無期限,不知和支付命令有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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