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支付命令」已讀不回 他竟被騙走土雞城

作者: ROCKMANX6 ( )   2015-05-14 19:54:59
※ 引述《Garbolin (職業阿宅)》之銘言:
: 小魯請教一個問題
: 如果房子長期租人,戶籍還在裡面
: 那如何知道房客沒有偷用支付命令這招搞你呢?
: 有哪個地方可以查詢呢?
: 如果純粹房客就能簽收,真的很可怕呢!
: 20天就要查一次了阿!
其實被救回來的支付命令為數不少,多數都是在未實際送達的情況下發生,這些裁
定不會放上網,所以大家不太知道。
比如說下面這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XX號
異議人 □□□
相對人 □□□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 104年度司促字第XXXX號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 104年 X月XX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略)異議人戶籍雖設於高雄市XX區XX路 XXX號,然實際居住地為屏東縣XX
區XX路 XXX號,相對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之地址並非異議人所實際居住,是
系爭支付命令之送達顯不合法,原裁定卻以系爭支付命令之送達係屬合法,且異議
人提出異議業已逾期為由,駁回異議人之異議,顯有違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略)
三、(略)經本院通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XX分局XX派出所警員前往該址三次,鄰居
數人均表示異議人已遷出多年,有該局回函可稽。(略)
四、依上所述,原審僅將系爭支付命令寄送上揭異議人戶籍地址,並未生合法送達之效
力,則原裁定以上揭戶籍地址之送達合法,且以異議人逾期提出異議為由而駁回異
議人之異議,即有未洽。異議人對原裁定提出異議,為有理由,本院爰將原裁定廢
棄,並應由原審另為適當之處置。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 240條之 4第 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下略)
但如果實際住那邊,簽收了卻沒去異議,就真的救不回來了。
作者: chenyeart (阿泰)   2015-05-14 19:58:00
實際住那邊,但信被惡意攔截了呢?
作者: avgirl (~單身純情Big肥宅!!!~)   2015-05-14 19:58:00
沒簽沒收有機會~
作者: yonbun (永邦)   2015-05-14 19:59:00
整串看下來 這招會不會成功根本看主官裁量拳
作者: linzero (【林】)   2015-05-14 19:59:00
這案例是問鄰居數人, #1LL7feUp 這案例則是問該屋住戶且是親戚。有規範要怎樣確認有無實際入住嗎?
作者: Restman (生平無大志)   2015-05-14 20:00:00
1.被偷撕通知單 2.家人幫你收又天兵到忘記跟你說
作者: ROCKMANX6 ( )   2015-05-14 20:00:00
一般是要警察去察看不只一次,問不只一個人,但警察會
作者: linzero (【林】)   2015-05-14 20:00:00
送達確認的認定好像也蠻複雜的
作者: ROCKMANX6 ( )   2015-05-14 20:01:00
偷懶,只去一次多問幾個人也跟你說去很多次。
作者: tv5566 (爽)   2015-05-14 20:09:00
根本惡法
作者: GimO (Gimo)   2015-05-14 20:23:00
原OLo律師
作者: applejone (haha)   2015-05-14 20:24:00
推洛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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