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美河市案 公文非「馬英九市長」親簽

作者: MPSSC   2015-03-28 10:28:46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那麼,現在其實很簡單啊?
: 既然有"知情人士"出面說明了,那就直接傳"知情人士"前來應訊不就得了?
: 中央社身為國家通訊社,總有提供"知情人士"給司法檢調單位or市府廉政委員會
: 的義務吧?
: 建議徐嶔煌他們趕快去中央社要資料,看看"知情人士"是誰,
: 合情合理,對吧?
這次美河市案件,馬說他不知情,副市長簽約的,那我們來看刑法的"瀆職罪"
http://laws.mywoo.com/3/8/461/18.html
第120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馬光是沒盡到他"市長的責任"就可以瀆職罪來辦了
再來看馬的章記問題,先看看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40點第3項規定
http://blog.udn.com/chhsia1113/9291162
1、發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獎懲令、考績通知書、聘書、訴願決定書、授權狀、
獎狀、褒揚令、證明書、執照、契約書、證券、匾額及其他依法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文件,
均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
6、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
。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
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機關內部單位基於授
權行文,得比照辦理。
也就是說蓋了那個章就代表他同意美河市案子,沒甚麼"他不自己親筆簽名所以不算"問題
就算有人"代表他"簽約也要他和代理人聯名那個公文才算成立
那既然如此,中央社說那個非馬自己蓋章的,也就是他人盜用他的官章批示公文
http://laws.mywoo.com/3/8/461/29.html
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所以衍生法律問題,就算馬想用"盜用印章"把美河市案子推給下面(首當其衝者為副市長)
他自己也逃不過瀆職罪的偵辦,更別說後面圖利等調查
很難想像他NTU法律系+哈佛法學博士的資歷會連這個都不知道??
如果照瀆職罪的定義,五隻羊(葉世文)/王清峰(不執行死刑)都可以瀆職罪好好偵辦了
作者: knives   2015-03-28 10:29:00
不過那也要有人起訴他才行吧
作者: s72005ming (QQ)   2015-03-28 10:30:00
看來馬囧的房間準備好了
作者: belucky   2015-03-28 10:33:00
推推推。
作者: agong (agong)   2015-03-28 10:33:00
剪查總長:大老闆吔 別查組:看名就知 扁偵組:沒扁啊
作者: sziwu1100 (田橋仔)   2015-03-28 10:36:00
其實這種上百億的案子說他一個市長不知道細節...根本是
作者: Rhodenbarr (Bernie)   2015-03-28 10:36:00
而委棄守地者 = =
作者: lovetweet (諾的偉少)   2015-03-28 10:46:00
你以為當總統手伸到大法官任命是為了。。
作者: fakeimage (假寐)   2015-03-28 10:48:00
這種百億大案 不負責不可能 這只是考驗檢方的良心
作者: jeneaqa1 (ja)   2015-03-28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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