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ek (讓我們的心得著滿足~☆☆)》之銘言:
: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 桃園1名男子3年前到一家三溫暖嫖妓3次,身上卻只帶200元,遭到店方留置逾28小時並追
: 討1萬多元消費款,店方經理與服務生動用私刑,將男子毆打致死,最高法院依私刑拘禁
: 及傷害致死等罪判店經理與男服務生各4年6月徒刑定讞。
: 據《蘋果日報》報導,當時男子叫3名小姐性交易,身上卻只帶200元,隔天男子父親匯款
: 付清帳款,沒想到店經理與服務生繼續修理男子,直到男子全身揮汗如雨、抽蓄不停,2
: 人才趕緊拿熱毛巾幫他擦拭身體,但男子當場斷氣。
: 由於男子全身傷痕累累,2人無法圓謊,才自行到警局自首,並與家屬以350萬元賠償金和
: 解。
: 一、二審依私行拘禁與傷害致死罪將2人判刑4年半,最高法院今(19)日維持原審判決定讞
: 。
被告是未成年嗎???
(經理不太可能是未成年吧)
刑法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算法官在怎樣神通廣大 判決的刑期也不能違反刑法吧
還是記者哪裡沒報到
為什麼最低七年刑期的罪 可以判4年半???
判決書查詢系統好像還沒出現 沒辦法查
還是因為自首的關係
法官可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