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魏應充登天價交保冠軍 北院裁定全文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5-02-11 12: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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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登天價交保冠軍 北院裁定全文
2015年02月11日12:48
頂新集團前董事長魏應充昨天再被彰化地院再度裁定3億元交保,今天上午到台北地院出
庭,又被法官加保3議員,且還需要有人保提供10保證金,等於魏應充拿出6億元換取自由
,以登上台灣交保天價排行榜首位。
台北地院在魏應充交保裁定中指出,魏應充和同案被告常梅峰涉犯詐欺等罪罪嫌重大,但
2人出庭否認犯行,法官另調閱魏應充名下財產,發現他名下股票依每股10元計算,加上
房地產,身家約13億元,而魏應充在國內、外可運用財產更多,海外也有事業;常梅峰名
下則有3600萬元,且2人都被檢方求處法定最重之刑,法官據此認定2人有相當資力逃亡。
法官考量2人已遭限制出境、出海,且涉犯刑度為最重5年徒刑之罪,認為2人應無羈押必
要,只需重保即可確保日後到庭,因此裁定重保。
以下北院裁定魏應充交保新聞稿全文
有關被告魏應充等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1號詐欺等案件新聞稿
主文
被告魏應充應以新台幣參億元具保,並提出有相當資力之人所出具之面額新臺幣拾億元保
證書。
被告梅常峰應以新台幣壹仟萬元具保。
裁定理由摘要
一、關於被告是否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條「逃亡或有逃亡之虞」的羈押原因,
應依具體、客觀事實認定。而考量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可以考量的積極因素是:預期刑
期很高、曾經逃亡、積欠大量債務、欠缺固定的家庭或職業關係、欠缺固定住處、與外國
關係良好、具備外語能力、有充裕資力足供逃亡之需、具外
國之公民及居留權等身分等;消極因素則為:高齡、阻礙逃亡的疾病、良好的在地關係、
緊密的家庭聯繫、固定住所等等。
(一)經查,本件被告魏應充、常梅峰經訊問後,均否認起訴之犯行,但依起訴書所載之證
據,被告2 人就詐欺、虛偽標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具有直接或間接故意之犯罪嫌疑重
大。
(二)次查,依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被告魏應充所有之財
產,其中股票依票面每股10元計算,房地依公告現值計算,即已達13億餘元,而被告魏應
充依財務槓桿於臺灣境內、境外可得運用之資金金額更鉅,且被告魏應充於臺灣境外,亦
有廣泛之事業經營;另被告常梅峰所有之財產,其中投資
依票面每股10 元計算,房地依公告現值計算,亦已達3 千6 百餘萬元,是被告魏應充、
常梅峰均有相當之資力,且檢察官就本件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犯罪嫌疑事實,均求處「法定
最重之刑」。是故被告魏應充、常梅峰既有充裕資力可供逃亡之需,且亦面臨預期甚高之
刑期,其2 人有逃亡之虞,應甚為明確。
二、又被告除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羈押原因外,尚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
或執行」者,亦即有羈押之必要性,法院始得為羈押之處分,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02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羈押之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
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為準據。
(一)經查,被告魏應充、常梅峰經檢察官起訴、追加起訴之罪名,法定最重本刑均為5 年
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起訴部分,於102 年10、11 月間查獲後,檢察官就被告魏應充即
未聲請羈押,被告常梅峰於偵查中雖經檢察官以有勾串共犯之虞的原因聲請羈押,但3經
本院值日法官駁回聲請,檢察官抗告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
回抗告,另審酌被告魏應充、常梅峰均業經本院於103 年12 月18 日為限制出境(海)之
處分,且被告魏應充雖於境內、境外均有龐大之資力,但其境外相關事業亦主要在大陸地
區,而臺灣與大陸地區亦已有引渡人犯之司法互助協定;被告魏應充目前雖有新加坡居留
權之身分,但因本院亦已為限制出境(海)之處分,而以被告魏應充在國內具有之知名度
,其冒用他人名義出境之難度亦甚高。
(二)從而,本院認為若被告魏應充、常梅峰能提出確實、相當之擔保,則尚無羈押之必要
性。被告魏應充於偵查中雖經以1 千萬元交保,此檢察官決定之具保金額並不能拘束事實
審法院審酌案情自由決定具保金額之權限。
又被告魏應充、常梅峰雖另案經彰化地院命具保等強制處分,但該等具保金依法亦不得於
本案之審理及執行程序中加以流用,作為本案令被告二人按時到庭審理、執行之強制處分
。審酌被告魏應充、常梅峰上揭資力,及相關案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17 條之1 第1項、
第116 條之2 第4 款規定,法院於命具保時,並得命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本院受命
法官爰處分如下(下揭增加之具保金額均不包括偵查中已經提出之金額,應再另行提出)

1.被告魏應充部分:
應再提出之「現金」具保金額為新台幣參億元。
另被告魏應充應同時再覓得具有相當資力之人作為具保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
規定,提出新臺幣拾億元之保證書,載明「具保人保證被保人即被告魏應充隨傳隨到。負
責書面保證金新臺幣拾億元整,如被保人即被告魏應充逃匿時,願依法繳納;未繳納時,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該具保人應具有新臺幣拾億元之相當資力
,被告及辯護人若覓得具保人人選,請先提供其身分證字號供本院書記官依「稅務電子閘
門」查詢,若查詢資產未達新臺幣拾億元,本院將不同意該人擔任具保人。另保證書應書
立正本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由本股簽報附於本院行政檔卷,以免遺失、破損。又上
揭新臺幣拾億元之保證書,若被告或第三人願直接繳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3 項
之規定,免提出保證書。
2.被告梅常峰命應具保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
三、另應說明者為,本案起訴部分於102 年10、11月間經查獲後,檢察官就被告魏應充部
分即未聲請羈押,而至本案於103年10月20日起訴,並於103 年10 月31 日函送本院審理
,時間相距已達1年,而本案於偵查中即已就證人即同案被告以及相關證人分別進行訊問
,彼此間之供述或有齟齬之處,亦屬事後法院審酌判斷其等證述證明力之問題,而檢察官
復未具體指出被告二人與共犯間有何勾串之可能,故尚不能認為被告魏應充、常梅峰在本
案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羈押原因,附此敘明。
http://goo.gl/L1Pp8Q
5.備註:
餵董要回家過年了~
鄉民崩潰!!
作者: stewartqq (涼a)   2015-02-11 12:57:00
又要從休旅車上搬出三個行李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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