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監聽先斬後奏搞烏龍 柯P要追究北市警局

作者: maxisam (偽.強者)   2015-02-04 03:05:39
這代表一個事實
柯文哲想的完全合法合理 而法律也注意到這個緊急條件
只是柯文哲畢竟不是學這種法律 沒有辦法立刻發現警方所報告的內容有誤
(不能斷定有意還是無意 但不管如何 是未來可以改進的項目
華人有一點就是太喜歡清算 所以大家都很怕被指責 很容易想到被清算
其實事後檢討不是要找出誰的錯 而是找出下次可以更好的方式
我覺得柯P也不會因為警方弄錯這個就要算啥帳 而是告誡下次不可再犯同樣的錯誤而已)
當初在那邊機機歪歪柯文哲沒有人權觀念的人在哪?
請把臉端出來給大家打
: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60044&FLNO=6
: : 通保法第六條
: :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 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毒
: :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擄人勒贖罪或以投置炸彈、爆裂物或投放毒物方
: : 法犯恐嚇取財罪、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 : 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一條
: : 、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條、
: : 第三百三十二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為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
: : 危險;或有事實足信有其他通訊作為前條第一項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者,
: : 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
: : 但檢察官應告知執行機關第十一條所定之事項,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
: : 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檢察機關為受理緊急監察案件,應指定專責主任
: : 檢察官或檢察官作為緊急聯繫窗口,以利掌握偵辦時效。
: : 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前項聲請,並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通訊監察書
: : ;未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者,應即停止監察。
作者: gg30 ( 芿圈ト 栋 )   2015-02-04 03:11:00
很奇怪 鄉民法律系一堆 怎麼沒人說本來就可以緊急監聽
作者: HornyDragon (好色龍)   2015-02-04 03:11:00
那群人已經不要臉了是要怎麼把臉端出來
作者: tritonchang (夏天要游泳)   2015-02-04 03:16:00
段:
作者: HERHER (CCC)   2015-02-04 03:18:00
話說這件事沒有到緊急吧~
作者: goldfishert   2015-02-04 03:20:00
有個剛殺兩人的槍擊犯在路上四處遊蕩超緊急的吧...
作者: pp1877 (低調之神)   2015-02-04 03:21:00
不是那群人不要臉,是根本沒臉了,也沒臉可打...
作者: goldfishert   2015-02-04 03:22:00
他都殺兩個人了,再次殺人也不意外當年陳進興跑路時可是到處犯案的喔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2-04 05:11:00
很奇怪 我當初就看到有人PO文也有人推文 一樓為何沒看到自己/監聽找一下好嗎 才前幾天的文串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夢似幻。)   2015-02-04 05:24:00
我可以理解為什麼有人認為戒嚴非常正確了
作者: XSZX (沉默‧封印......)   2015-02-04 06:10:00
當初一海票懂法律的鄉民都有說過本來就可以緊急監聽,gg30你都沒看到?還是隨便找個東西就開酸?
作者: GRR (GR)   2015-02-04 07:16:00
推,從小的填鴨式教育造成許多臺灣人問題只看表面便隨群魔亂舞受人擺佈
作者: namdoogmi (一輩子的好人)   2015-02-04 08:40:00
說實話,這個案子基本上沒辦法用緊急監聽緊急監聽要重大+急迫,這個案子是重大但逃亡不算急迫
作者: simata (gogogo)   2015-02-04 09:21:00
蛆蛆法律系被瘋狂打臉…XD還有人想用這不緊急護航…XD
作者: lazo (臘肉)   2015-02-04 09:24:00
一堆鍵盤法官,這種案子申請緊急不可能准啦。魏應充都能放出來了,你當台灣法官正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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