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代表一個事實
柯文哲想的完全合法合理 而法律也注意到這個緊急條件
只是柯文哲畢竟不是學這種法律 沒有辦法立刻發現警方所報告的內容有誤
(不能斷定有意還是無意 但不管如何 是未來可以改進的項目
華人有一點就是太喜歡清算 所以大家都很怕被指責 很容易想到被清算
其實事後檢討不是要找出誰的錯 而是找出下次可以更好的方式
我覺得柯P也不會因為警方弄錯這個就要算啥帳 而是告誡下次不可再犯同樣的錯誤而已)
當初在那邊機機歪歪柯文哲沒有人權觀念的人在哪?
請把臉端出來給大家打
: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60044&FLNO=6
: : 通保法第六條
: :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 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毒
: :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擄人勒贖罪或以投置炸彈、爆裂物或投放毒物方
: : 法犯恐嚇取財罪、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 : 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一條
: : 、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條、
: : 第三百三十二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為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
: : 危險;或有事實足信有其他通訊作為前條第一項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者,
: : 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
: : 但檢察官應告知執行機關第十一條所定之事項,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
: : 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檢察機關為受理緊急監察案件,應指定專責主任
: : 檢察官或檢察官作為緊急聯繫窗口,以利掌握偵辦時效。
: : 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前項聲請,並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通訊監察書
: : ;未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者,應即停止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