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監聽先斬後奏搞烏龍 柯P要追究北市警局

作者: dogdudu (yi)   2015-02-04 03:05:21
※ 引述《capsspac (上鎖的房間)》之銘言:
: apple
: 監聽先斬後奏搞烏龍 柯P要追究北市警局
: 2015年02月03日23:52
: 台北市警察局要倒楣了!上月警方偵破萬華雙屍命案,台北市長柯文哲因為聽信警局報告
: ,指稱調閱通聯紀錄要2天,因此指示要警局和法務部商量,監聽可「先斬後奏」,柯文
: 哲遭抨擊犧牲人權。柯接受三立電視節目專訪被問及此事,柯說,他後來去查法律規則是
: 可以監聽的,為何警察局不做?他警告:「欺騙長官就慘了喔!」表示他會追究此事。
: 對於能否監聽一事,當時朝野立委都說,《通保法》內就有規定警方可緊急監聽,民進黨
: 團總召柯建銘也說,緊急事件在48小時內可監聽,之後再補件,這是原本就有的規定,對
: 緊急事件來說根本沒影響。
: 三立節目今播出柯文哲專訪,柯說,他後來去查法律規則確實是有,是可以監聽的,為何
: 警察局不做?有兩個可能,一個是警方不做,一個是欺騙長官,「欺騙長官就慘了喔!這
: 件事情我還沒追究」,主持人陳斐娟問他是否會追究?柯明確說,當然會啊,他已經記錄
: 了,他都知道要做什麼事情,慢慢處理。(吳家翔╱台北報導)
: http://goo.gl/PHWM2e
: 5.備註: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60044&FLNO=6
: 通保法第六條
: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毒
: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擄人勒贖罪或以投置炸彈、爆裂物或投放毒物方
: 法犯恐嚇取財罪、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 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一條
: 、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條、
: 第三百三十二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為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
: 危險;或有事實足信有其他通訊作為前條第一項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者,
: 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
: 但檢察官應告知執行機關第十一條所定之事項,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
: 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檢察機關為受理緊急監察案件,應指定專責主任
: 檢察官或檢察官作為緊急聯繫窗口,以利掌握偵辦時效。
: 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前項聲請,並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通訊監察書
: ;未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者,應即停止監察。
簡單說好了
監聽流程應該是
警察
作者: gg30 ( 芿圈ト 栋 )   2015-02-04 03:09:00
有申請嗎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2-04 05:08:00
因為他這次嘴砲的資訊來源是警方 所以才要追究
作者: teras (Tera)   2015-02-04 07:11:00
我覺警察跟檢察官都有責任,因為案子是警察在辦的,警察才清楚是否急迫。檢察官頂多就警察提出的急迫理由,再做一次適法性的檢查,O
作者: simata (gogogo)   2015-02-04 09:26:00
還在跳針不急迫…開槍犯人拿槍趴趴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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