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改證詞稱沒被性侵 表哥二審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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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3 03:07:52 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國中女生曾與姊姊及二名表哥同睡,她和其中一名表哥發生性行為,一審法院依強制性交罪
重判表哥8年6個月,表哥上訴,女學生改稱喜歡表哥,沒被強迫,表哥已與她和解並賠錢,
二審改輕判他徒刑2年,緩刑5年。
案件發生在民國98年到100年間,當時讀國中2年級的女學生,有2名表哥常在學校放寒暑假
時到她家玩,其中一名表哥當時18歲。
女學生當晚和姊姊與二名表哥同睡,18歲表哥趁機由後抱住她並發生性關係,後來母親知情
帶她驗傷,女學生向檢警說,當時被表哥性侵不敢反抗,擔心吵醒身旁另二人。女學生在一
審法官審理時,已改稱沒被表哥性侵,自己也有主動,當時會掙扎是因表哥壓住她身體,感
覺不舒服。
表哥被判重刑後上訴,二審法官問她,是否曾反抗,向表哥表明「不要」,女學生回說「那
是小女生的撒嬌」。
法官提醒她,如果更改證詞她可能觸犯誣告與偽證罪,可能被判的刑責比表哥還重,換她要
被關,女學生仍堅稱,沒被表哥強迫發生性關係。
女學生堅稱因為喜歡表哥,二人感情好,和他發生性關係後「好上加好」,2年間共發生3次
性行為,但後來聽說表哥交女友,她為了報復才說被表哥性侵。
二審法官表示,如果女學生在床上真被性侵,在此空間條件下,她可求救大叫,因此採信她
自願說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