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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余晏新增了 2 張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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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年 11 月 18 日公布施行的電影法規定
看電影前一定要播映至少三分鐘的宣導洗腦政令片,
否則罰款六萬到六十萬元罰款或停業五到十天,
這項規定至今已逾 30 年,但,
花錢買票進電影院的人期待的是電影手法的拍攝及聲光畫面,
除非政府能花錢請到名導拍片,否則這樣的宣導效果不大。
台北市是多元時尚的城市,
我主張電影院裡的政令宣導應以「緊急必要」為原則,
也期待文化部及立法院能主導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