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傻子呀
做傻事前要先問問律師
有沒有漏洞可以鑽
來,社維法第64條第二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記得,上網要賣江蕙演唱會限量BD,一片賣1萬5
BD成本自己吸收
然後寫買一張可抽X張 "江蕙演唱會門票-5800元座位區"
自己做個籤筒
裡面放10隻籤,都是必中的
買之前打聲招呼,"你知道的"
這樣就不是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因為門票是贈品
你轉受圖利的是"BD"
就跟偉大的麥O勞用全韓文的蕃茄醬包也不會被罰有異曲同工之妙
(法律上規定一定要有中文標示)
因為麥O勞說,他們醬料包是"贈品"
警察就算知道也不會想抓你啦,他怎麼證明你那籤桶裡面是100%中獎率?
搶你籤桶嗎?
警察早就去抓比較笨的黃牛了
做傻事前先問問律師朋友~口以嗎?
※ 引述《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御書房行走)》之銘言:
: 轉售江蕙門票 多賺3千挨罰
: 孫友廉╱新北報導
: 民眾高價網拍演唱會門票,小心觸法。新北市男子蘇運成今年初,眼見江蕙演唱會門票搶
: 手,買了最貴的五千八百元門票二十張,想以七千至九千元轉售賺一筆,卻被檢舉,新北
: 地院日前依《社會秩維護法》裁罰蘇男三千元;全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