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一個月前已寫信給法務部"喬"正署,
至今如馬航一般...
也查了監獄行刑法...
也查不到受刑人享有此等權利,
也GOOGLE了申請保外的新聞,
也查不到有相關可以"可以推薦七位醫療成員"的"前例",
想請教各位先進,
到底是那一條法律允許受刑人可以"可以推薦七位醫療成員"???
先說好不要離題,
本人對於陳前總統"應不應"保外無意見,
只針對"可以推薦七位醫療成員的適用法規"疑問.
麻煩回文舉出2000年後有任一受刑人有使用到"主動推薦七位醫療成員以上"
等相關法條、施行細則、任何案例.
PS:若本人從此得到"合法依據的方法"而兜售給全國任一受刑人而從中獲利,
將發給推文前1000名雞排1份
抱歉本人誤寫成主動,已改成可以.
另外不要回什麼特權的廢話,因為我是想知道公務人員是依那一條,
那沒有答案我考慮下一步想去監察院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