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曹長青:馬英九要把台灣變警察國家嗎?

作者: rdfs (鐵翼蔽空)   2014-12-29 18:41:47
總統總會換黨換人來當,
但是天下哪有不拿出證據, 亂編故事指控人的道理
何況根據媒體報導, 金秘書長告人都輸,
好像是告幾次只贏過一次,
以金秘書長的地位, 連他都告輸
證明法院是公平的,
以後換人換黨執政,
每天高興就編個故事詆毀你,
而且還不能拿他怎麼樣,
那我們這是甚麼社會?
話是你高興講甚麼就講,不用負責的嗎?
大陸人就大陸人, 基本的觀念都沒有,
而且還在甚麼警察國家
※ 引述《dandanhanbau (丹丹漢堡)》之銘言:
: http://tinyurl.com/kr3sdkn
: 曹長青:馬英九要把台灣變警察國家嗎?
: 台灣最近發生的兩件事令人愈加擔憂馬政府要把台灣變成警察國家:一是馬英九以「個人
: 身份」民事起訴媒體人周玉蔻,指控她在媒體爆料(說馬英九接受頂新商家二億元政治獻
: 金)是「誹謗」;二是馬政府法務部長羅瑩雪宣布,將修訂法律限制網絡言論。
: 總統告平民,在西方民主國家沒聽說過。我在美國住了二十多年,從沒看到美國總統(無
: 論當任還是卸任後)狀告一介平民(也沒告過官員)。也從未見過英法德加等其他西方民
: 主國家的國家的元首出面告平民的報導,台灣的馬英九坐了兩任總統,連一點概念都沒有
: 。這個哈佛法學博士實在羞辱哈佛!
: 美國總統為什麼不告個人?因為作為一國之元首,他的言行必須受第四權大眾(媒體)的
: 監督。身為總統和三軍統帥,如跟個人打官司,就等於以權壓人,威脅人民噤聲。而沒有
: 人民公開、自由的批評監督,統治者擁有絕對權力,就必定導致絕對腐敗。這是常識的常
: 識。
: 媒體對美國總統的批評,偏頗、缺乏事實根據的時候會經常發生,因為畢竟高層的很多作
: 業是不透明的;而且由於兩黨政治意識形態的對立,情緒化的隨意批評,甚者惡意攻擊,
: 也時常見到。但別說總統尚在任期中,就是卸任後,也沒有誰跟「攻擊者」打官司。例如
: 尼克森總統曾被惡意詆毀,他和女兒的頭像竟被移植到一對「性交媾」的男女身上。拼製
: 這種照片顯然是惡意的,但尼克森沒有提告,他的女兒(是平民)也沒有打官司。美國的
: 政治文化是,怕油煙就別進廚房。如果怕民眾嘲諷、批評甚至惡意詆毀,就不要進政壇。
: 柯林頓總統任期內被爆出婚外性時,他也沒有提告,而是接受獨立檢察官的調查。柯林頓
: 夫人喜萊莉曾被人指控是女同性戀(有作家寫出專著),她的兩個「性夥伴」被指名道姓
: 。但不僅喜萊莉沒提告,她的那兩個平民女友也沒有起訴所謂爆料者。高爾副總統在競選
: 總統期間,曾被指控接受中國方面政治現金,他也沒有起訴。
: 美國的總統們不會狀告平民,首先源自美國建國以來的傳統。
: 早在美國剛獨立時,第三任總統杰弗遜(獨立宣言起草人)就有這樣的名言:我寧可有報
: 紙而沒政府,也不要有政府而無報紙。他曾在總統府送給外國來訪者一疊報紙,說看看我
: 們國家的報紙是怎麼攻擊污衊我的。說這種話的時候,他不是為自己的名譽受損而憤怒,
: 而是為美國的言論和新聞自由而自豪!
: 馬英九曾在美國哈佛留學,但明顯地,他對言論自由,這個美國立國的根本價值之一,毫
: 無概念,更談何領悟。他在延續國民黨用權力壓制言論的獨夫思路。他的妻子周美青就曾
: 起訴政論家金恆煒,巨額索賠,並勝訴。
: 當然,美國總統不跟平民打官司,不告媒體誹謗,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對言論自
: 由的絕對保護。他們中如有「馬英九」,去告也打不贏官司。美國保障民主制度最了不起
: 的一點,就是不讓政府官員和社會名流、公眾人物 (public figure)輕易打贏誹謗官司
: 。
: 美國是案例法,也就是說,官司主要是參照類似的案例來打,最高法院的裁決為同類案件
: 確立標準。對馬英九這種官員(和公眾人物)打「誹謗案」,最高法院早就制定了(後被
: 很多國家採用)三原則:如政府官員/公眾人物打誹謗官司,第一,他們必須證明被告失
: 實(無事實根據);第二,當事人名譽有實質性損害;第三,被告有事實惡意(即不加核
: 實或故意疏忽)。除此還有重要一條:由原告舉證。
: 如果馬英九在美國打這個官司,即使贏了第一條(證明周玉蔻的指控失實,他沒有接受過
: 頂新商家的二億政治獻金),也難贏第二條,因為他必須拿出具體所受的損失,比如他的
: 個人收入大幅降低、或妻子周美青離婚等實質性的損失和傷害;即使馬英九贏了前兩條,
: 也難贏第三條,證實周玉蔻的爆料是事實惡意,即明知不實卻故意用假材料整人;要證明
: 這第三條實在是極為困難的。但比這更困難的,是由原告舉證。也就是說,上述那一切的
: 證實,要靠馬英九自己拿出材料來證明。
: 這三原則加「原告舉證」的要求,等於堵死了名人的誹謗官司路。那一定會有人提問,在
: 這種司法環境下,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的名譽不就很容易受到傷害嗎?難道因為他們是官
: 員/名人就該被攻擊詆毀誹謗嗎?為什麼美國要制定這種對官員/名人非常不利的法律?(
: 普通人打誹謗案不受這三原則限制,是另外的標準)
: 這就是美國的高明之處,或者說美式民主的優越之處:寧可權力者和名人聲譽受損,也不
: 要因他們輕易打贏誹謗官司而使言論自由空間受限。大法官認為,權力者和名人們有很多
: 機會在媒體上講話,如果他們是清白的,他們有為自己辯護/澄清的機會。如果他們受到
: 委屈,那是他們做官員或名人的代價。而一旦限制言論自由,憲政體制和公民權利都會受
: 到嚴重傷害。
: 那這樣說來,不是誰都可自由爆料、批評攻擊官員或名人了嗎?那整個社會不就成了一個
: 隨便侮辱、謾罵的「抹黑社會」了嗎?當然不是。媒體人在正規大眾媒體如果胡亂「爆料
: 、抹黑」的話,他/她自己的信譽會迅速破產,會被媒體開除、被公眾拋棄。而權力人物
: 、公眾人物,如果不受到媒體的挑戰,則可能是會無法無天的;他們的有形或無形的惡,
: 給社會帶來的損失則是更嚴重,更難以承受的。
: 在馬英九告周玉蔻之際,法務部長羅瑩雪宣布將修改《通訊保障監察法》,以解決所謂「
: 網路言論脫序失控」問題。這位馬英九愛將說,目前台灣名嘴氾濫,「言論內容漫無節制
: ,不實報導頻傳」,網上各種毀謗等行為屢見不鮮,形成「集體霸凌」。所以要通過立法
: 對網絡言論加以控制。
: 對羅瑩雪的講話國民黨文人附和說,「媒體名嘴和網民言論失控對官員聲譽造成不小傷害
: 」,所以不僅要儘速修法限制,更要「加強政府的網路能力以遏止網路歪風」。馬英九發
: 言人甚至揚言:「倘若未來其他人士仍持續對馬英九詆毀、污蔑也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
: 」 這話簡直就是模仿北韓金正恩口吻。
: 羅部長要管制網民,馬總統去狀告平民,殊途同歸,都是防民之口。台灣在這樣的「羅、
: 馬」統治下,真是條條道路通羅馬,走向令人恐懼的警察國家之路。
: 但在今天的網絡時代,連突尼斯、埃及、利比亞、也門等中東那中世紀般的獨裁政權都被
: 結束了,今天羅瑩雪、馬英九們要走回獨裁的「羅馬」路,那國民黨就等著民眾(網民)
: 反彈,迎接到比「九合一」更慘敗的民意懲罰吧。
作者: mike060606 (大麥克)   2014-12-29 18:54:00
作者: epistemie (1111)   2014-12-29 18:58:00
沒仔細看原文 是為言論自由的目的平衡公職人員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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