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陳為廷憑什麼?

作者: jeanvanjohn (尚市長)   2014-12-24 16:45:30
※ 引述《dichter (the gift of life)》之銘言:
: 市長,你要舉例的話把顧立雄改成柯文哲會比較好喔!
: 丟鞋這件事要從兩個層次來看,
: 一個是在法庭上、一個是在社會評價上。
: 至於你要丟顧立雄的話,
: 比較不適用的其中一個重點是他沒有公權力,
: 他主張廢死和反對廢死的聲音一樣是在言論市場上競爭,
: 因此不管是在抵抗權要件或言論自由的目的上,
: 基本上都比較欠缺阻卻法律或正當性評價。
其實我針對的是一個重點:
"丟鞋,是不是能夠包括在'言論自由'的範圍內?"
在這方面,我的態度是很一致的,那就是"丟鞋絕對不是言論自由的一種。"
顏銘緯可以拿柯喬治的書砸馬英九,但是砸了書就該去警察局報到
作者: xzcb2008 (非常森77牛)   2014-12-24 16:46:00
集暴力,色情於一身的人臺灣沒人才了嗎?
作者: afk31541 (↙☆煞气a阿強☆↗™)   2014-12-24 16:47:00
學運人士,不可質疑!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12-24 16:47:00
連燒國旗都能被美國憲法認為是言論自由討論範疇了 雖然
作者: lohaloha (老羊)   2014-12-24 16:47:00
\廢丟鞋,挺摸奶/ \廢丟鞋,挺摸奶/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4-12-24 16:48:00
我是覺得做什麼事情都綁手綁腳的 幹麼不加入白色正義呢?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12-24 16:48:00
最後是把燒國旗行為認定為仇恨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作者: w3160828 (kk)   2014-12-24 16:48:00
把點燃的國旗丟向別人就不會是言論自由 已經傷害到別人的東西最好有言論自由保障 那乾脆摸奶也是言論自由好了
作者: SilentBob (阿區~)   2014-12-24 16:48:00
不可質疑丟鞋摸奶摸不廷
作者: ko007x (有情有義退隱江湖)   2014-12-24 16:49:00
襲胸算不算言論自由?
作者: w3160828 (kk)   2014-12-24 16:49:00
為了表達看得起你 奶很好摸 所以性騷擾應該合法化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12-24 16:49:00
但是丟鞋能比燒國旗當仇恨言論嗎?如果不能又何嘗不可?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4-12-24 16:49:00
基本上你可以丟鞋丟書踹人表達,但請接受法律的判決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4-12-24 16:50:00
而不是我的正義就可以除罪
作者: qqq3qqtw (成功的意義在於超越自己)   2014-12-24 16:50:00
太陽花不意外
作者: rainys   2014-12-24 16:50:00
摸奶也是自由的一種RRRR
作者: hihimen (aa)   2014-12-24 16:51:00
憲法上的自由是不違反社會秩序為原則
作者: xrr (努力努力XD)   2014-12-24 16:51:00
現在的法律很多都不合理,都是上一代的老頭訂出來的
作者: FMANT (OE)   2014-12-24 16:52:00
蔣介石後代解釋:爆炸是拳擊
作者: afk31541 (↙☆煞气a阿強☆↗™)   2014-12-24 16:52:00
學運人士/社會正義,摸摸奶臭惹嗎
作者: akito19 (艾卡瑪琳的微笑)   2014-12-24 16:53:00
公民不服從的定義本來就不是合法行為
作者: xrr (努力努力XD)   2014-12-24 16:53:00
新的一代一定要修法,把很多不合理的法規都除罪化
作者: DudeFromMars ( )   2014-12-24 16:53:00
丟書是言論自由 那丟大英百科全書就好了。
作者: w3160828 (kk)   2014-12-24 16:53:00
自由是在不影響別人的前提下 丟鞋如果可以 摸奶為何不可
作者: akito19 (艾卡瑪琳的微笑)   2014-12-24 16:56:00
本來就不是言論自由問題,而是在於動機,摸奶有甚麼正義?
作者: xrr (努力努力XD)   2014-12-24 16:56:00
w大正解,事情本來就應該要同一個標準,摸女朋友的奶跟摸陌生女子的奶都應該要無罪,不然就是都有罪
作者: chose (蝴蝶依舊狂戀著?)   2014-12-24 16:58:00
合法摸奶請先當醫生 或洽柯批
作者: xrr (努力努力XD)   2014-12-24 16:58:00
就如同嫖妓一樣,不管雙方有無意願都是有罪,這樣才是同標準
作者: hushush (Redoute)   2014-12-24 17:03:00
推 多少人為了立場為了爭一口氣 選擇漠視錯誤的行為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4-12-24 17:03:00
我想xrr是說 刑法上無罪 但民法上精神賠償可以再討論
作者: snowrain (無心之償有心茲勤)   2014-12-24 17:06:00
就說摸奶也是衝撞體制就好啦 不可質疑你的公民不服從啦!
作者: NewPassat (新手爸爸蠶豆酥)   2014-12-24 17:12:00
陳不該拉民進黨下水,有guts的話就在記者會說不需禮讓,民主精神該怎樣就怎樣,禮讓本身就失去民主風度了,而且,選上了也不受政黨的規範,做錯事黨能奈你何?
作者: Leeng (Leeng)   2014-12-24 17:12:00
認同這篇 要走體制外就不要該什麼體制內
作者: iam0718 (999)   2014-12-24 17:16:00
那群同夥護航的嘴臉真是有夠噁 跟K黨沒兩樣
作者: SansSouci (U r (not) alone.)   2014-12-24 17:31:00
作者: akito19 (艾卡瑪琳的微笑)   2014-12-24 17:37:00
公民不服從當然要看動機,顏丟「被出賣的台灣」是要喚起大眾的關注。同樣明知是違法,白狼跟踹扁"可能"是為了一時情緒,或者是背後的複雜的利益。真能相信他口中的正義?
作者: minway (小徐)   2014-12-24 18:16:00
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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