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pril79 (四月)》之銘言:
: 拜託你先充實一下法律常識
: 你要義務,從頭到尾不收錢,打贏也不收錢,那當然可以。
: 問題是律師也是人,也要為三餐溫飽,不能永遠期待他們「義務」
: 刑法157條的問題在於,律師不能拿取打贏官司時的「賠償金」
: 這樣律師就缺乏了「利益」的驅動。
: 若在美國,這件案子的發展會變成這樣
: 有把握打贏官司的律師,會主動跟收費員們接觸
: 簽好約,雙方談好,若打贏官司,律師可以得到賠償金的一定比例
: 假如30%好了,一個收費員若得到20萬的賠償,一千個就是兩億
: 30%就是六千萬,打贏官司律師可以拿到六千萬
: 在巨大的利益驅使下,律師會主動去收集相關證據,努力的打贏官司,一切都交給律師處理即可。
: 但在台灣,律師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也就造成了律師對這種案件的興致缺缺。
這干法律常識什麼事?
又干包攬訴訟罪什麼事?
不要幫國道收費員訴求增加支線好嗎?
事實上重大公益案件就有義務律師支援
事實上國道自救會就是有義務律師支援
隨便列二個
http://goo.gl/UTGbiQ 國道收費員義務律師丁穩勝
http://goo.gl/3wMVZP 自救會義務律師劉繼蔚
滿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