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尹衍樑反滅頂 籲:勿逼死16萬員工

作者: kaidokid (( ̄▽ ̄#)﹏﹏)   2014-10-19 03:52:25
先來打個預防針,根據勞動基準法(民國102年12月11日修正)
1.依據第11條[1],如果因為虧損或業務緊縮而裁員,必須預先告知員工。
2.依據第16條[2],預告期間
3月-1年,10日
1年-3年,20日
3年以上,30日
每星期最多可以請2天假找工作,請假期間工資照領。
3.如果沒有預告而解僱,需賠償預告期間的薪資。
違者依據第79條[3],每1位可處2萬-30萬罰緩。
4.依據第17條[4],資遣費在同一企業工作每滿一年可領一個月平均工資,
剩餘月數按比例發放,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違者依據第78條[5],每1位可處9萬-45萬罰緩。
5.小結論
A.如果被裁員,記得討資遣費。
B.緩衝時間可以請假找工作,工資照領。
C.如果沒給緩衝時間,這期間工資照領。
====
法條附錄
[1]第 11 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第 16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3]第 79 條(罰則)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4]第 17 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5]第 78 條(罰則)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作者: kinomon (奇諾 Monster)   2014-10-19 03:53:00
 
作者: kaoru1992 (黑草)   2014-10-19 04:01:00
作者: kis28519 (空白也好)   2014-10-19 04:04:00
作者: Obama19 (^_^)   2014-10-19 04:06:00
新制是滿一年半個月吧?
作者: kaidokid (( ̄▽ ̄#)﹏﹏)   2014-10-19 04:09:00
這是10月下載的條文,來源是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作者: fivehao   2014-10-19 05:25:00
作者: hau7341 (老張)   2014-10-19 07:24:00
專業推,先幫他們找好出路!而不是一眛的謾罵責怪
作者: louise13 (*-/0%$^$#@@!#%^)   2014-10-19 07:32:00
幫推爆這一篇,味全員工請你自己顧好自己的權益而不是請社會大眾漠視劣質企業的惡行持續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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