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魏揚FB

作者: mg0318 (hans)   2014-05-23 18:10:05
※ 引述《TanIsVaca (好好唸書吧!)》之銘言:
: ※ 引述《mg0318 (hans)》之銘言:
: 我的邏輯是:「如果加害者不尊重受害者的『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那加害者就沒有權
: 利要求別人尊重他的『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 所以在這個邏輯之下,加害者的生命就不是「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了,所以對加害者執
: 行死刑是合理的。
: 因為加害者生命的「最終不可侵犯性」已經消失,所以死刑執行者並沒有侵犯到「最終不
: 可侵犯的價值」。所以死刑執行者的生命依然是「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 : 你只是再在繞圈圈
: : 任何刑罰的可以用我的邏輯回答你
: : 廢除死刑不是討論要不要刑罰
: : 是討論要不要在處罰的時候,不要用生命刑
: 我不是在繞圈圈,這一段是在用邏輯剝奪加害者生命的「不可侵犯性」。
: 既然加害者生命的「不可侵犯性」已被剝奪,那生命刑就沒有侵犯到「最終不可侵犯的價
: 值」了。
直接回你比較快 照就是推文裡公權力的邏輯
有個『正當理由』破壞了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只是你用被害者被侵害來代換
所以你否定了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如果有『正當理由』就可以破壞某個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那加害者者理由正當的時候呢?
所以我說這邏輯是沒有意義的
公權力的邏輯 就是你違法我處罰你正當
所以學生被打正當(坡壞秩序)
但是廢除死刑要討論的是
要打還是拍肩膀阿
如果拍肩膀就可以驅離,還用棍子
當然使用棍子可以滿足某些對強烈維護國家秩者的情感
如此而已
廢死只是想請國家可不可以不要用棍子
作者: man790810 (逢甲李鍾碩)   2014-05-23 18:11:00
等待反方意見
作者: shine32025 ( )   2014-05-23 18:14:00
犯人怕痛 生命不可剝奪
作者: allgod (歐尬德)   2014-05-23 18:14:00
所以這是天賦人權還是社會約定契約?
作者: hachime (最惡教師)   2014-05-23 18:17:00
那要用什麼?
作者: wonder007 ( )   2014-05-23 18:18:00
5星級的牢房 與PS3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4-05-23 18:19:00
你舉的例子是還未審判時執行公權力 對比判死後執行合理嗎?
作者: kenny888 (殺手)   2014-05-23 18:21:00
拍肩不能驅離就能用棍子?
作者: mg0318 (hans)   2014-05-23 18:24:00
退一萬步說 我的比例原哲比喻更合理 因為驅離手段是國家自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3 18:24:00
他在講比例原則第三部分,最小侵害原則,樓上不懂亂噓
作者: mg0318 (hans)   2014-05-23 18:25:00
很多人都不懂 如果死刑滿足被害者家屬的情感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4-05-23 18:26:00
判處死刑是司法審判 交由公權力執行 所以我認為舉例並不合理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3 18:28:00
比例原則三部曲,就是限制公權力最基本的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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