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新和解法案將徵收匯出5%稅

作者: goliathplus (No Comment)   2025-05-24 23:49:55
根據定義
https://www.consumerfinance.gov/rules-policy/regulations/1005/30/
https://www.consumerfinance.gov/rules-policy/regulations/1005/interp-3/#3-c-3-Interp-2
換幣別應該是沒用
海外提款卡提款跟信用卡應該不算
最一勞永逸的方式應該是在非美國券商購買非美國發行 ETF 這樣應該就沒問題了
※ 引述《hellosan (白首笑蒼生)》之銘言:
: 延續前面推文,假設不幸這個法案影響到我們。。。有人提出使用證商提款卡能否規避
: 丟出一個想法,ibkr的出金支援非美金出金。 之前美金轉新幣出金到新加坡的銀行帳戶
: ,ibkr是用在新加坡的新幣帳戶本地匯出
: 不知道這條路能否規避美金匯出扣稅的問題
作者: goliathplus (No Comment)   2025-05-24 23:55:00
台灣複委託應該有豁免? 因為金流是直接交易觸發的?
作者: heavenbeyond (如果在天堂)   2025-05-25 00:01:00
提款卡不算的話,那第一證券要噴了!IB你再不給提款卡啊,客戶全部轉倉了~
作者: goliathplus (No Comment)   2025-05-25 00:09:00
阿不對...連接到券商帳戶的提款卡排除豁免...第二個連結 搜Examples of nonexempt transfers聽說降到 3.5 感覺認真要搞... 可能要挪動錢就轉 BOXX 然後撥到台灣再賣...
作者: woshiyisheng (Alicia Watson)   2025-05-25 07:38:00
沒有什麼撥到台灣再賣……上手機構都是在美國,其實只是在美國轉券商而已,例如口袋證券上面是IB 你其實只是撥到IB 至於會不會課就不知道了
作者: j0588 (scarecrow0588)   2025-05-25 07:56:00
看原PO提的豁免條款 似乎只有股債息及使用debit card提款要課稅 但本金匯出不課稅 ( 3(c)(4).2及3 )?
作者: goliathplus (No Comment)   2025-05-25 10:54:00
我的理解是本金匯出會課 但是由買賣指令照成的金流不用 所以複委託應該 safe
作者: woshiyisheng (Alicia Watson)   2025-05-25 11:15:00
買賣指令金流不課稅是站在美國立場比如說美國人用IB買英股,或用美國類似複委託的機構去買美國以外的股票不是站在台灣複委託的立場 所以台灣複委託不會豁免除非台灣券商自己吸收 或台灣券商永不把美元匯出美國
作者: goliathplus (No Comment)   2025-05-25 12:57:00
如果這樣解釋就沒辦法了 只剩非美券商非美標的這個方法 我是覺得應該算除外 不然複委託一賣就扣5% 基本上死了
作者: woshiyisheng (Alicia Watson)   2025-05-25 13:12:00
https://i.imgur.com/tXZLYuq.jpeg才課5%不會死 只是合理課稅而已
作者: goliathplus (No Comment)   2025-05-25 14:10:00
複委託售出款項會直接進台灣帳戶 如果這個算 就相當於在所有售出抽5%的稅
作者: Nemophila (琉璃唐草)   2025-05-25 15:55:00
保護費
作者: recorriendo (孟新)   2025-05-25 20:09:00
純換幣別當然沒用 重點是IB出金可以不從美國出 那就無關美國怎麼規定當然重點是看IB本身怎麼操作的 畢竟大家入金都是到他美國帳戶 他在別國不可能有無限的現金給大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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