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複委託稅務的問題

作者: chairman (無止境的奮戰)   2021-01-11 23:25:24
看了前面很多討論,小弟找到一篇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說明,不知道這樣解讀對不對?
https://www.ey.com/zh_tw/family-enterprise/post-repatriated-offshore-funds-a
ct-implementation
按照文章裡的說法,所得課稅的年限是七年,所以假設60歲要退休,開始每年匯款回台
使用,那麼在52歲之前執行一次賣出所有ETF再買入的動作(實現獲利),雖然會多花一
些手續費,但看起來應該就可以避免之前的獲利需要課稅的問題?
另外大家討論很多保留水單匯款紀錄等等,如果就假設這些資料都沒有留存,按照文章
裡的說法,國稅局可以用匯回款項的20%做為獲利認定,這樣的話,在退休前提下綜合
所得會很低的狀況(大概只有一些台股股利跟利息?),要達到海外所得超過基本稅額
門檻,至少要匯回三千萬以上吧(3000×20%=600萬所得),在課稅門檻不變的假設之
下,對一般中產階級應該不是個問題吧?
以上解讀不知是否有問題,有研究的人也歡迎更正
※ 引述《alex85830 (Alex)》之銘言
: 大家好!
: 因為原文底下的推文各種說法都有,
: 加上這是多數海外市場投資者都會遇到的問題,
: 故小弟就自己的觀察和理解想開一篇請教與討論,
: 手機排版請多多包容
: 目前我看到大部分的資料(直接Google 「海外所得」有券商、會計事務的文章)寫道

: 海外所得的認列主要是「以實現為原則」,未實現的所得則不用申報。
: ->我的理解是:只要該年度海外所得(一般人主要是配息+賣出股票的淨利)超過100
萬,就
: 要申報,會不會需要繳稅則是看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70萬
: 但我也看到市場先生的文章寫:
: 所得的認列是以「發生的時間點」為準,而不是看「賣出、匯回的時間點」。因此比
方說你
: 去年的海外所得股價上漲,帳面獲利200萬,那今年即使獲利仍未實現、沒有匯回台灣
,也
: 應該要申報。
: ->我覺得實務上不太可能(?) 因為這樣申報感覺很混亂XD
: 另外,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中提到:
: 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
稅額二
: 倍以下之罰鍰。
: 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
稅之所
: 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 小結:
: 我也不知道哪一種做法是對的>”<
: 僅呈現資料和自己的觀點,
: 希望大家的投資和報稅都能順利~~
: 資料有誤或是什麼想法的話,
: 請不吝指教!
: 謝謝!!
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21-01-12 00:50:00
這樣解讀前提是賭政府查不到境外所得是否已實現吧,但台灣政府未來若積極持續推動稅務資訊交換,未來情況或許會改變https://tinyurl.com/y5vhg9j3
作者: LoveMentori (懶鳥)   2021-01-12 10:45:00
垃圾政府,先推動稅率優惠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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