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複委託稅務的問題

作者: alex85830 (Alex)   2021-01-10 14:24:40
大家好!
因為原文底下的推文各種說法都有,
加上這是多數海外市場投資者都會遇到的問題,
故小弟就自己的觀察和理解想開一篇請教與討論,
手機排版請多多包容
目前我看到大部分的資料(直接Google 「海外所得」有券商、會計事務的文章)寫道:
海外所得的認列主要是「以實現為原則」,未實現的所得則不用申報。
->我的理解是:只要該年度海外所得(一般人主要是配息+賣出股票的淨利)超過100萬,就
要申報,會不會需要繳稅則是看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70萬
但我也看到市場先生的文章寫:
所得的認列是以「發生的時間點」為準,而不是看「賣出、匯回的時間點」。因此比方說你
去年的海外所得股價上漲,帳面獲利200萬,那今年即使獲利仍未實現、沒有匯回台灣,也
應該要申報。
->我覺得實務上不太可能(?) 因為這樣申報感覺很混亂XD
另外,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中提到:
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
倍以下之罰鍰。
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
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小結:
我也不知道哪一種做法是對的>”<
僅呈現資料和自己的觀點,
希望大家的投資和報稅都能順利~~
資料有誤或是什麼想法的話,
請不吝指教!
謝謝!!
作者: pttccbbs (中華電信)   2021-01-10 14:36:00
要看賣出時間點,你沒有賣,都是假的,賣了匯回,就會被銀行問,昨天才被兆豐問目的
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21-01-10 14:40:00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第三點,不是已經說了應何時認列所得
作者: SweetLee (人生如戲)   2021-01-10 15:10:00
你知道哪一種是對的嗎? 就是乖乖繳稅最正確
作者: boombastick (快樂很容易~)   2021-01-10 17:31:00
賣了不匯回也是實現,回不匯回不是關鍵啊
作者: jerrychuang (kk)   2021-01-10 18:58:00
分年賣,每年控制在670萬,這樣就算後面一次匯回因為每年申報,也不怕國稅局問
作者: hkykt222 (=c=)   2021-01-10 20:16:00
財政部賦稅署一些參考資料 https://reurl.cc/YWlkj4https://reurl.cc/bz6N26
作者: kkman0918 (我要p幣!)   2021-01-10 21:46:00
請問如果用海外券商 錢在海外帳戶不匯回 也可以課?
作者: smartboy (小光光)   2021-01-10 22:14:00
可以課, 除非你不打算如實申報.
作者: tomap41017 (絕夢)   2021-01-10 22:17:00
看賣出當下算年度啦,不用管有沒有匯回,就算你賣出後再買入同一隻/其他股票、賣出後把錢匯到瑞士、賣出後買入比特幣,你就是要跟國稅局報上賣出的這比所得
作者: boombastick (快樂很容易~)   2021-01-10 22:52:00
我個人認為投資額度大的還是要適當做當年買賣實現資本利得的動作,保留好證據,連續五年獲利200萬跟五年一次獲利1000萬要繳的稅可是不一樣的
作者: s1023 (好想要揮霍)   2021-01-11 10:45:00
特斯拉真D猛
作者: wr (~~)   2021-01-11 17:06:00
每年賣100萬啥都不用做 賣670萬要申報另外加上綜合所得去計算你也可以每年找個良辰吉時賣100萬再買100萬把獲利實現如果漲太兇 100萬扣打不夠用 那就只好稍微麻煩一點去申報如果懶到不行啥都不想管 那就等退休之後每年賣100萬匯回來用
作者: calvino1985 (我要立志向上)   2021-01-11 17:47:00
那如果某隻賣掉賺10萬,同一年度再買了一隻後停損虧10萬,當年申報應該怎麼算?照這樣看仍得計算所得10萬,台灣投資虧損不能扣抵吧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1-01-11 17:53:00
如果都是海外財產交易損益,同年度可以互相抵銷。但是,以行政法院的一個例子,有人用新加坡交易所的摩台指跟台灣期貨交易所的台指期做配對交易,結果摩台指賺1.1億,台指期虧1.3億,他自以為總計是虧損不必繳稅,但行政法院判出來是摩台指屬海外所得需課20%,加計0.1倍罰鍰。台指期是國內財產交易損失,只能用於抵銷3年內的國內財產交易所得。
作者: jior (大J)   2021-01-11 19:56:00
請問各位大大,所以不管是複委託還是海外卷商基本上都是要控制在一個年度670內嗎?然後如果12/31賣跟隔年1/1再賣這樣是分開兩個年度的嗎?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1-01-11 21:01:00
年度是以交割日為準,如果12/31賣,交割日會在下一年度。不想繳稅的話,670是國內國外合計。超過就是要繳稅而已,也沒有絕對不能超過的理由。
作者: tsgd   2021-01-11 22:21:00
富邦有提醒我屬於這年度損益的最後交易日
作者: Delisaac (Time waits for no one.)   2021-01-12 16:53:00
抓一年五百萬好了 五年也可以匯回來2500萬這裡這麼多人資產大到要擔心這個?
作者: SweetLee (人生如戲)   2021-01-12 19:23:00
問題是你有沒有五年可以分開匯
作者: nijawang (coco)   2021-01-13 12:07:00
回27樓daze大,台期指的虧損可以抵3年內財產交易所得?台灣沒有證所稅,那虧損為何還可以抵稅?
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21-01-13 13:50:00
不是只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會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損失,如往後三年出售103年前取得房屋所產生的所得,也屬可以扣抵的財產交易所得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1-01-13 19:49:00
@nijawang 我說錯了。台期指的虧損不得扣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01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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