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獲利時點認定問題?

作者: a6182317 (a6182317)   2020-12-31 18:01:16
看了前幾篇的推文內容和爬了一些文,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誤還請各位指正
假設我一開始用複委託投入1000萬,過五年後變1500萬(中間只買進不賣出),
由於資本利得的500萬加上綜合所得等等其他收益後已快接近免稅額的670萬,
所以就全部賣出實現獲利,等T+3交割入帳到複委託戶頭內後再全部買進,
然後就申報當年度的海外所得,
之後每當海外累積資本利得加其他所得接近670萬時就重複同樣操作,
這樣就算是有重置買入金額可以避免超過670萬的部分被扣20%稅是嗎?
作者: jerrychuang (kk)   2020-12-31 18:08:00
你可以分十次賣出分散風險,不過複委託一定要T+3才能再買進啊?美國卷商當天就可以了,也可能是算融資買進吧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0-12-31 18:21:00
當日賣出買進也是算實現獲利。但如果當日買進再賣出,沒有特別指定的話國稅局是採平均成本法,重置成本的效果有差。
作者: fred20090906 (fred20090906)   2020-12-31 18:26:00
沒有(2)的部分,你可以同時掛買掛賣在途款是可以用來買進的
作者: ddd852 (123站著穿)   2020-12-31 18:39:00
有個問題想請教,我知道在途款可以用來買進但我記得賣出的錢要T+3才會到帳戶,但買進的錢T+1日就要付了,是卷商那邊會幫我預扣嗎?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0-12-31 18:44:00
舉例來說,原有100股成本100元/股,買進130元/股*100股,平均成本變成200股x115元/股。再賣出100股*130元/股,實現1500元獲利,現有成本為100股x115元/股。如果先賣再買,則是實現3000元獲利,現有成本100股x130元/股國稅局允許指定用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成本法計算成本,指定後在全部賣出該部位前,不允許換方法。但如果沒有指定,國稅局以平均成本法為準。
作者: fred20090906 (fred20090906)   2020-12-31 18:57:00
為什麼ddd852大大的買進只要T+1= =?複委託都是圈存你購買力不夠買不了,應該不會有你說的問題才是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0-12-31 18:59:00
那只是券商預先把錢扣下而已。還是要等到T+2才知道對方有沒有違約交割。有趣的是,T+2完成交割但是券商T+3才把錢給客戶,納稅年度應以何日為準? 我猜是T+3。但不要在這幾天賣股可能比較乾脆
作者: fred20090906 (fred20090906)   2020-12-31 19:07:00
T+2可以拿到交割款哦今天下午確認到帳了當時是28日晚上10點多賣掉的抱歉這樣好像也是T+3,算錯抱歉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0-12-31 19:17:00
美股是T+2交割,但美股的交易時間是到EST16:30,或台灣時間隔日凌晨5:30。但T+2主要是限制券商交割的時間,至於交割完成後券商要拖幾小時才把錢寫入客戶帳戶是另一回事。
作者: fred20090906 (fred20090906)   2020-12-31 19:25:00
這樣的話就是原先lasting 大說的28日算前一年度,29日算下一年度,以上都是指美國時間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0-12-31 21:16:00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三、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作者: fred20090906 (fred20090906)   2020-12-31 23:00:00
你交易的金額大於低消的話重置成本應該是一樣的吧?!也可以選擇重置一部分就好啊重置時機跟數量取決於自己吧?哈哈這部分沒辦法,因為即使一切順利那也要明後年才會有這問題,如果不順利那更不會有這問題,只能到時再看不過就本質來說,重置成本算是左手換右手而已,只要金額大於低消應該不致有太大區別吧!
作者: smartboy (小光光)   2019-01-02 02:41:00
https://www.dot.gov.tw/download/m3619外國有價證券成本認定方法可採...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及移動平均法個別辨認法是先進先出法的超集合, 更有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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