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票面金額100萬支票予丙,丙不慎遺失為丁所拾獲,丁記名背書轉讓予戊以支付貨
款100萬元 請問戊是否可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1. 戊不得行使權利,因戊係自無權利之丙所受讓
2.戊可行使權利,基於票據行為獨立性原
3.戊不得行使權利,因丙惡意取得票據
4.若戊係善意,則可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答案是4 但是是猜中的
自己也想不通原理
因為卡在下面這個點
票據法14條「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之票據權利」
丁是過失取得票據,所以應該沒有票據權利
所以記名背書應該也不算數吧?
這樣戊為什麼能夠行使權利呢
不好意思,最近才剛開始讀票據法
這個地方不懂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