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票據法概念請教

作者: black58gigi (阿強)   2018-09-03 19:16:44
甲簽發票面金額100萬支票予丙,丙不慎遺失為丁所拾獲,丁記名背書轉讓予戊以支付貨
款100萬元 請問戊是否可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1. 戊不得行使權利,因戊係自無權利之丙所受讓
2.戊可行使權利,基於票據行為獨立性原
3.戊不得行使權利,因丙惡意取得票據
4.若戊係善意,則可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答案是4 但是是猜中的
自己也想不通原理
因為卡在下面這個點
票據法14條「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之票據權利」
丁是過失取得票據,所以應該沒有票據權利
所以記名背書應該也不算數吧?
這樣戊為什麼能夠行使權利呢
不好意思,最近才剛開始讀票據法
這個地方不懂 謝謝各位
作者: Thief73 (一整個冏到...約在你們通)   2018-09-03 19:27:00
丁撿到票據和戊收票據是獨立事件,戊如果不知情就是善意取得,這是為了保障戊的權利
作者: O12 (多喝水有益身體健康)   2018-09-03 19:28:00
丁惡意無票據上權利戊不知則為善意取得,為善意第三人
作者: rockon15 (可樂)   2018-09-03 19:37:00
因為戊是不知情者是指丁不得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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