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不純正身份犯v.s.雙重身份犯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24-01-30 23:53:46
※ 引述《esienhour (Benson)》之銘言:
: 一般不純正身份犯多以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為例,雙重身份犯則以第336條業務侵占罪
: 為例。前者是指依據不同身份之人,觸犯此罪會適用不同刑罰;後者則是指法條中,同時
: 具有純正與不純正身分犯之性, 侵占罪之行為主體須為具有持有關係之人,屬純正身分
: 犯之性質,而若不具備業務此一身分,行為人為侵占之行為仍會構成普通侵占罪。
: 請問各位大大,這還蠻繞口的,感覺是一樣的東西,為何一個叫不純正身分犯,一個叫雙
: 重身分犯?
: 感謝解惑!
生母殺嬰 業務侵占
審查第一層 殺人(一般,沒有身分問題) 侵占(純正身分犯)
審查第二層 生母(身分) 公務和業務關係(身分)
=====================================
結論 只審查了一層的身分 審查了二層的身分
第一層是審查構成要件,殺人罪不用審查身分,但侵占罪必須以持有關係之人為要件
符合了第一層
再去討論第二層因身分而加重減輕的情形。
二者不是同樣的東西。
作者: Gardenia0603 (梔子花)   2024-01-31 00:42:00
幫補充,其實晚近不少學說反對侵占罪的純正特別犯性質,依此,業務侵占罪只是不純正特別犯。可實務及傳統學說還是如此認為就是了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1-31 00:50:00
其實光是生母殺嬰罪 就有不同見解業務侵占重點在於你認為是保護什麼法益 會有不同見解
作者: Gardenia0603 (梔子花)   2024-01-31 00:57:00
生母殺嬰罪原來有不同看法嗎?!剛剛翻了許澤天的書確認沒看到QQ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4-01-31 18:20:00
謝謝大大,所以簡單來說,業務侵占一次就審查二層的身分,所以稱雙重身分犯?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24-01-31 20:34:00
我的理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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